法律分析
在生產、經營、廣告、宣傳、演出等活動中,擅自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專用標誌、專利、作品等創造性成果,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專用標誌,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商標、專用標誌,以及變相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專用標誌、專利、作品等創造性成果。知識產權包括三大類,即商標、專利和版權。如果其中壹項侵權,可以認定為侵犯知識產權。現實生活中,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很多,壹旦發現構成侵權,要追究法律責任。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包括在生產、經營、廣告、宣傳、演出等活動中擅自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專用標誌、專利、作品和其他創造性成果,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標識、專用標誌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商標標識、專用標誌。擅自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專利、作品以及其他變相的創作成果,在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註冊登記中以及在網站、域名、建築物、構築物、場所的名稱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專利、作品以及其他創作成果。為侵權行為提供場所、儲存、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其他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壹十七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行為之壹,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三)未經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五)制作、銷售假冒藝術品的;(六)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作品、音像制品等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所采取的技術措施。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