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文物建築,是指被列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紀念建築、古建築、石窟寺(含臨時保位,下同)。壁畫、雕像、古碑、石刻等文物的修復,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三條文物建築修繕應當遵循不改變原狀、誰使用誰負責維修的原則。第四條市文物局(以下簡稱市文物局)是本市文物建築修繕管理的主管機關,負責監督本辦法的實施。區、縣文物局在市文物局的指導下,依照本辦法負責區、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修繕管理工作。第五條園林、宗教、房管、教育等部門。在文物行政機關的指導下,負責督促本系統內管理和使用文物的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和使用單位)依照本辦法做好文物修繕工作。第六條承擔本市文物建築修繕工程的單位(以下簡稱施工單位),應當持施工企業等級證書和營業執照向市文物局提出申請。經市文物局審核同意後,頒發修繕施工資質證書。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業務範圍承擔施工任務。沒有修繕施工資質證書的,不得承擔修繕施工任務。
承擔文物建築修繕施工的施工單位的資質和業務範圍,由市文物局根據國家文物局規定的條件審批。第七條修繕施工資質證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持有資質證書的單位應報市文物局審查,經批準換發新證書後,方可繼續承擔修繕施工任務。
修繕施工資質證書不得轉讓、出借或塗改。遺失,必須立即向市文物局報告,申請補辦新卡。第八條文物建築的修繕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報批。
壹是重點修繕工程(指有計劃的文物建築大規模修繕)、修復工程和應急工程,由文物建築的管理和使用單位提出修繕方案,附工程設計(包括施工圖紙和資料)和建設單位的有關資料,按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機關審批,並征得上級文物行政機關同意。上述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工程,由市文物局審核,報國家文物局批準。
緊急情況下不能提前申報的應急搶險工程,應在施工的同時申報。
二、日常維修工程,由管理使用單位提出維修計劃,附建設單位的有關材料,報區、縣文物局備案。
三、保護性建築物或構築物,按《北京市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管理規定》執行。
四、修繕工程,除日常維修工程外,經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後,由管理使用單位按照城市建設管理的規定申報開工,並同時向工程質量監督部門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第九條文物建築的修繕工程必須按批準的設計進行施工。管理使用單位變更設計的,應當征得原設計單位同意,並報原批準設計的文物行政機關審批。
施工單位應當保證修繕工程質量,遵守本市有關施工現場管理的規定,負責保護施工現場的文物安全。第十條重點修繕工程和恢復工程,應按流程分類驗收。每道工序完成後,由管理和使用單位初步驗收,填寫分類驗收報告,並召集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質量監督部門進行鑒定。重要工序的驗收應有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參加。檢驗合格的,在當事人簽署密級檢驗報告後歸檔。全部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提供竣工圖紙和驗收報告,管理使用單位組織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質量監督部門簽署驗收意見,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作出驗收結論。
緊急搶救工程,由管理使用單位向文物行政機關申請驗收,由文物行政機關申請驗收。
修繕工程竣工驗收文件由文物行政機關、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和管理使用單位分別保存備查。第十壹條違反本辦法的,由市文物局或區、縣文物局給予以下處罰。
壹、擅自修繕工程的,責令停工,對責任單位處3000元至5000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200元罰款。
二、使用無修繕施工資質證書的施工單位或施工單位超出批準的業務範圍的,對使用單位和施工單位的管理人員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轉讓、出借、塗改施工資質證書或不按規定進行資質復檢的,責令停止施工,對責任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罰款。
四、未按規定進行竣工驗收的,責令改正,並處以責任單位3000。
罰款5000元以上。
五、不按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或施工質量不符合要求的,由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和文物行政部門責令返工,由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違反本辦法,造成文物損壞的,由文物行政機關責令賠償損失,並視文物損壞程度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上的罰款,並予以撤銷。
修理施工資質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