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圖書發行的主要管理規定是什麽?
這個國家有許多關於圖書發行的規定。這裏從出版專業人員和技術人員應該知道的角度簡單介紹壹些主要內容。壹、關於圖書發行的* * *同性規定這裏所說的* * *同性規定,是指適用於圖書發行各環節的國家規定,如總發行、批發、零售等。國家對圖書總發行、批發、零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圖書發行業務。依法設立的圖書發行單位和經批準從事圖書發行業務的個人,可以依法從事圖書發行活動,除依法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出版單位不得委托未取得出版經營許可證的單位發行圖書。任何發行單位不得發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圖書:含有《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禁止內容的;未經批準發表的;偽造或者假冒出版單位名稱的;非法進口;沒有出版單位名稱的;中學、小學教材未經依法審定的;通過買賣ISBN出版;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出版行政部門禁止出版的。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發行企業可以從事中小學教材發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中小學教材發行。從事圖書發行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保存圖書發行銷售清單等相關非財務票據兩年以上,以備查驗。二。圖書總發行規定出版單位擁有本版圖書的總發行權,但不得發行其他出版單位出版的圖書。依法設立的企業具備壹定條件,經審批取得圖書總發行權後,可以從事圖書總發行業務。“具備壹定條件”是指在主營業務、發行人專業資質等級、設備、場所、註冊資本、計算機管理條件、管理制度等方面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提交審批申請的程序如下:申請人向新聞出版總署提出申請,經新聞出版總署批準後,向批準人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出版單位發行部門改革形成的發行企業,按照上述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經批準後,可以從事本版圖書的總發行業務。出版單位委托其他總發行單位發行圖書時,應當使用統壹的《出版物發行委托書》,並在圖書版權頁上註明總發行單位的名稱。出版單位不得將圖書總發行權轉讓或變相轉讓給無圖書總發行權的單位。三。關於圖書發行的規定所謂“發行”,是指圖書的批發和零售。國家對圖書發行的規定既適用於批發,也適用於零售,也分別適用於批發或零售。(壹)圖書發行同性規定:圖書發行企業應當從合法的圖書出版發行單位進貨,不得擅自變更圖書版權頁;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買賣書號的活動。圖書發行企業不得超出出版行政部門批準的業務範圍和經營場所經營;《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展示,不得塗改、復制、出售、出借、出租或者以任何形式轉讓。不搭配銷售或強行推銷圖書;不得張貼和散發含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或含有欺詐性文字的采購訂單、廣告和海報。進口圖書的發行必須從依法設立的圖書進口經營單位購買。外國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單獨投資設立圖書發行企業,或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與中國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共同投資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圖書發行企業,必須符合《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發行企業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並經過審批。提交審批申請的程序是:申請人向企業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局提出申請,省級新聞出版局提出審查意見,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新聞出版總署通過省級新聞出版局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批結果;申請人持新聞出版總署的批準文件向所在地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批;和國務院外貿部。經審查批準後,由貿易管理部門向獲得批準的企業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申請人持批準文件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到省新聞出版局領取出版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憑《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依法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二)關於依法設立的圖書批發企業具備壹定條件,經審批取得圖書批發權後,可以從事批發業務的規定。“具備壹定條件”是指在發行人的專業資質等級、設備、場所、註冊資本、計算機管理條件等方面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報批程序如下:申請人向企業所在地的地市級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地市級出版行政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省新聞出版局審批。省級新聞出版局審核同意後,向批準人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並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出版單位設立批發其他出版單位出版的圖書的發行企業,應當按照上述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出版單位設立不具備發行本版圖書法人資格的發行分支機構,應當報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省級新聞出版局批準。出版單位不得委托無圖書批發權的單位或代理圖書批發業務。(三)圖書壹般零售的規定依法設立的企業或個人,必須具備壹定條件,經審批取得圖書零售資格後,方可從事零售業務。“具備壹定條件”是指在發行人的專業資質等級、場所等方面符合國家的要求。提交審批申請的程序如下:申請人向當地縣級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縣級出版行政部門批準後,向批準人頒發《出版經營許可證》,並報上壹級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出版單位設立出版企業零售其他出版單位出版的圖書,應當按照上述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四)關於圖書連鎖經營的規定依法設立的企業,符合壹定條件並經批準後,可以從事圖書連鎖經營。“具備壹定條件”是指在發行人的專業資質等級、設備、場所、註冊資本、直營連鎖店數量、連鎖經營的組織形式和方式、相應的計算機管理條件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區域性連鎖經營企業申請批準的程序是:申請人向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所在地市級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市級出版行政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省級新聞出版局審批。之後,向申請人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並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全國性連鎖經營企業申請批準的程序是:申請人向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局提出申請;省級新聞出版局提出審核意見,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新聞出版總署批準後,向批準人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並由申請人持《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直營連鎖店不需要單獨申請《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可憑總部的《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向當地縣級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後,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非直營連鎖店應按壹般零售店審批規定辦理相應手續。四。圖書出版者職業資格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8批準圖書出版者分類為新聞出版行業特有工種。同年,新聞出版署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決定開展圖書發行從業人員職業資格鑒定,實行就業準控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圖書出版者職業資格分為初級、中級、高級三個等級,分別認定。鑒定方式全國統壹:理論知識采用閉卷筆試,操作技能進行實踐能力考核;兩次考試都有資格參加這個級別的評估。經考核取得初級技術等級證書的,取得圖書出版者資格,可以從事圖書發行工作。取得中級以上(含中級)技術等級證書者,取得圖書出版者資格,可依法獨立開展業務。從2000年開始,圖書出版者必須持證上崗。職業介紹機構和用人單位在推薦和辦理圖書出版者錄用或聘用相關手續、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驗證職業資格證書。用人單位招用未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或者未按規定培訓員工通過職業技能鑒定並取得資格證書的,由勞動監察和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對違反國家有關圖書發行法律法規,參與“黃賭毒”、“色情”和非法出版活動,嚴重違反圖書發行職業道德的,不得授予圖書發行員資格證書,絕不允許從事圖書發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