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以刑名為始,故定罪制度也;最後成了諸侯,就這樣結束了他的執政。
因此,刑罰的名稱就如同刑法的輕重壹樣,揭示了許多條文的模糊性,彌補了其章節的不足,比較了上下方案。犯了賊,騙了人,要了棺材的都是這罪,役、火、水、畜、戍等細節都叫真名。告是心舌,捕是手足,破獄是定罪,名同其法制。自始至終,不差,多變,繞四極,上下,離不開規律。
他所知所犯的叫做“理”,意思是他不認為那是“失”,他違背忠義欺騙上級的叫做“無禮”,他違背信任隱藏小聰明的叫做“詐”,他失禮棄節的叫做“不敬”,兩個官司有趣,是“戲”,他不改,誤攻“賊”。它被稱為“率”來控制許多人的建設,“強”來對抗邪惡,“輕微”來攻擊邪惡,“團體”來拿不屬於自己的東西,“偷竊”來獲得貨物和財富:這20個人都因其法律意義而更為人所知。
如果妳是丈夫,就要小心它的變化,判斷它的原因。不用聖旨,無故失刑,就要贖。與吳謀反,實在不知,當受刑罰。這個原因變了。卑恭的打架都是賊,打架是火上澆油加了壹把武器,不是為了看戲。對著人家的房間和馬路開槍不為過,但也是禁止的。京城的人殺人,應該是賊,賊和他們壹樣。過失如賊,戲如鬥,鬥殺身旁之人如誤,盜傷如匪,人拿錢如鐐銬,囚談如官司,不聽治療如縱,持質如恐飲:此比亦無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