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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保存多少年?

病歷保存期不得少於15年。病歷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1、住院病歷,醫院保管時間不得少於30年,丟失或損壞均由醫院負責;

2、在醫院建立門診病歷檔案,住院保管時間不得少於15年;

3.患者保存的門診病歷,包括化驗單、檢查單、掛號票根等,必須由這些患者妥善保管。

根據中國法律,患者有權復印或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和化驗結果。

患者按照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並在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認證標誌。復印或者復制病歷時,應當有患者在場。醫院病歷的管理有法律規定,要在醫院保管,提供查閱服務。

法規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十壹條專家鑒定組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病情和個體差異,作出鑒定結論,對醫療事故作出技術鑒定。鑒定結論由專家鑒定組半數以上成員通過。鑒定過程應當如實記錄。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雙方的基本情況和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3)評估過程的描述;

(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診療規範和常規;

(五)醫療過失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六)醫療過失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七)醫療事故等級;

(八)為醫療事故患者提供醫療護理醫學建議。第三十四條對醫療事故進行技術鑒定,可以收取鑒定費。經鑒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申請醫療事故處理的當事人支付。鑒定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