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外國國籍在中國定居的在國外出生的嬰兒。
二、提交材料:
1.出生和定居申請;
2.所在國家或地區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翻譯件原件(翻譯件應由市級以上外事部門指定的翻譯公司出具)、嬰兒護照或旅行證;
3.父母(監護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護照復印件;
4 .父母(監護人)所在單位或居委會證明。
三、辦理流程:
1.由當地派出所受理;
2 .旗縣區公安局(分局)戶政大廳審批;
4.聯系電話:新城分局:(0471)6521891,惠民分局:(0471)3821142,玉泉分局:(0471)。土左旗公安局:(0471)8152810,臨縣公安局:(0471)7195411,清水河公安局:(04765438+)
動詞 (verb的縮寫)辦理時限:公安機關應當在材料齊全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以上內容來自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網站。(1)
引用數據
出生在呼和浩特(外地出生的寶寶落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