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當地戶籍遷移證明;
(2)遷入戶的戶口簿;
(3)新入戶須有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證明或房屋產權證;
(4)移民符合申領、換領居民身份證條件的,每人交近期壹寸正面免冠銅版紙黑白大頭照兩張,已滿16周歲的,每人交壹張;
(5)因結婚遷入的,須持有結婚證;
(6)遷入農村的農業人口應有遷入地鄉鎮政府、村委會同意遷入的證明;
(7)遷入非直系親屬房間的,應在遷入戶口前向當地派出所申請許可。
二、入戶的主要流程
1.從原戶口所在地辦理戶口遷出手續。
2.在房產所在地辦理戶口登記手續。
三、買房需要的手續:
1,允許移動。辦公室:是物業所在的各個公安局辦證中心。辦理事項:憑準備好的材料,到房屋所在地公安局辦證中心辦理《準予遷入證明》。
2、原住戶。辦事處: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局或派出所。辦理事項:憑準遷證、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在原籍辦理入戶手續,領取《戶口登記證》。
3.去現在購房的住戶家。辦公地點:房屋所在地公安局辦證中心。辦理事項:持戶口本、身份證、壹寸照片到公安局辦證中心辦理戶口登記手續。
第三,戶口條件
1.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超生、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
2.1995結束前在醫療衛生機構外出生,無出生證、準生證等原始證據的人員。
3.父母雙亡,死者壹方失蹤或死亡,另壹方患重疾,沒有出生證、準生證等原始依據,與其他親屬同住、同住的。
四、材料臺帳
1.DNA親子鑒定
2.生身父母的書面申請
3 .村(居)委會或單位證明
4.生父或生母的戶籍
5.居民身份證
6.派出所出具了調查報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戶口管轄地,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辦理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申請戶口的條件
1.夫妻投靠落戶:夫妻雙方的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戶的:被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3.未成年人隨父母投靠落戶:父母或監護人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已滿18周歲但未滿20周歲的學生還須提供學籍證明);
4.收養落戶:民政部門出具的合法收養證明、被收養人戶口簿、收養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九條
公民的戶口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居、合並、失蹤、收回或者其他原因發生變動時,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