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下列類別之壹的,可以列為文化遺產:
(壹)文物:具有突出和普遍價值的建築物、雕塑和繪畫,具有考古意義的構件或結構,碑刻、洞穴、聚落以及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的各種文物;
(2)建築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的角度來看,由於其建築形式、身份和在景觀中的地位,具有突出的、普遍的價值。
(3)遺址:具有突出和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人與自然的傑作以及從歷史學、美學、民族學或人類學角度看的考古遺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