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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對緩刑法庭會怎麽說?

法律分析

檢察院這麽說是有法律依據的,法院壹般會采納。檢察院有量刑建議權,完全可以建議緩刑。至於法院怎麽判,要看案件的實際情況,是否符合緩刑的條件。並不代表提出後就按照這個思路去做判斷。檢察院有檢察建議權和司法監督權,但司法權在法院。檢察建議是司法審判的重要參考,但不是判決的依據。判決有法可依,判決在法院或合議庭。檢察院量刑書不建議緩刑,法院認為適應緩刑就給緩刑。檢察院認為酌定量刑和刑罰方法不當的,可以行使審判監督權,但屬於下壹步法律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壹條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除下列情形外,壹般應當采納: (壹)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二)被告人違背自己的意願認罪的;(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四)起訴中指控的罪名與審判中認定的罪名不壹致的;(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未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後仍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