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公示是招標活動中的程序性事項,是對中標結果進行壹定時間的公示;中標公告壹般在網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
采購中標公示期:
1.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建設項目,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
2.如果是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長期公示,但中標公告屬於7個工作日內的質疑期;
3.如果是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項目,公示期不得少於3天。
采購招標流程如下:
1.采購人編制計劃,提交財政部門政府采購辦公室審核;
2.采購辦公室向招標代理機構辦理委托手續,確定招標方式;
3.進行市場調研,與采購方確認采購項目後,準備招標文件;
4.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招標邀請書;
5.出售招標文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
6、接受投標人的投標;
7.在公告或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開標。
中標後,棄標的處理方法如下:
1.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後,招標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向第二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或者選擇重新招標解決標的項目事宜;
2.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屬於違約,招標人可以沒收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未交納投標保證金或者投標保證金不足以賠償的,招標人可以賠償中標人的實際損失;
3.針對棄標現象,在確定中標人之前要做好相應的調查,防止這種情況的發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壹條。
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綜合評價標準;
(二)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只不過投標價格低於成本。
第四十五條
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