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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古籍中的詔令

聖旨,即朝廷正式發布的聖旨,是經皇帝和朝廷批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每壹道聖旨都必須由朝廷備案,由壹個以上的宰相簽署,才具有法律效力。

而聖旨是皇帝表達意願的非正式文件,不經過文官系統的公文流轉。所以朝廷不承認聖旨的法律效力,只是在皇帝管轄範圍內對某些人或事進行獎懲或褒獎。

壹個屬於相對權力,壹個屬於皇權。

聖旨是皇帝向全世界臣民發布的文件。在周朝,詔令君臣皆可用。秦王統壹六國建立帝制後,認為自己“既是賢人,又是黃三,為五帝立下了汗馬功勞”,於是自稱皇帝,自稱我。他把自己的人生變成了制度,變成了聖旨。從此,聖旨成為皇帝通知臣民的特殊文件。漢承秦制,唐宋廢,元代復。在明朝,詔令被用來宣布重要的法令或訓誡大臣。

唐宋皇帝由朝廷發布個人命令或在翰墨門下異常通過聖旨並直接交付有關機構執行,稱為聖旨。《袁可立傳·隋州誌》:“可以說:‘殺人者死,朝廷之法亦適用,即弄臣能顧乎?’如果妳做了,妳會被原諒,但妳可以原地踏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