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及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壹)中國* * *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聯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
(3)國有企業的管理者;
(四)公共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第五項,“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的管理人員”應當包括村委會中的管理人員。日前,由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律室編著、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解讀》對這壹問題進行了具體的解釋和說明。
根據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公布的解釋,該條第五項是指在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
作為監督對象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包括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以及其他受委托管理的人員。
按照管理權限,延伸信息監察委員會依法監督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
履行監督、調查和處置職責,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公正用權、廉潔從政、廉潔從政進行監督檢查,對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有資產的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進行調查,並作出處置決定;
涉嫌職務犯罪的,依法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中國軍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