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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失海外的文物的定義是什麽?

對“流失文物”的理解來自於中國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搶救流失海外文物專項基金提出的說法,即“流失文物是指從1840鴉片戰爭到1949年新中國成立這壹百多年間,被戰爭掠奪的文物,以及通過盜掘、鑿刻、不公平貿易等非法、不道德手段流散到國外的文物”。

筆者認為似乎有必要從1840-1949來討論流失文物100年以上的時限問題。不可否認,那壹百年是中國文物瘋狂外流的時期。新中國成立後,雖然不再有因戰爭劫掠而流失的文物,但由於盜竊和走私而流失的文物數量也絕不少,所以我認為在界定流失文物時最好將後者考慮在內。

如果用更準確的法律術語來定性流失海外文物,流失海外文物應該是指非法出口文物。國際社會在文物合法出口方面的通行做法是對文物出口實行許可制度。凡經文物原屬國批準並發給出口許可證的文物,均為合法出口的文物;反之,就是非法出口的文物。無論哪種非法出口,都可以稱之為海外文物流失。

新中國成立前,近代中國海外文物流失情況復雜。主要有西方列強和帝國主義侵略中國時直接掠奪的文物,西方國家壹些團體或個人非法挖掘、盜竊和販運出境的文物,以及壹些人非法購買和走私出境的文物。這些文物是近代以來中國流失海外文物的最重要部分。

新中國成立後,1950年5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發布《禁止珍貴文物圖書出口暫行辦法》,對文物出口實行嚴格的許可制度,從而結束了近代中國文物被掠奪、走私出境、大量流失國外的歷史,給中華民族文化遺產造成了重大損失。但從1980開始,文物走私外流日益嚴重,走私活動日益集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