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第十二條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形成檔案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檔案工作責任制,依法完善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下列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材料應當納入歸檔範圍:
(壹)反映機關和組織的演變及其主要職能和活動;
(二)反映國有企事業單位的主要研發、建設、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維護國有企事業單位權益和職工權益;
(三)反映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城鄉社區治理和服務活動;
(四)反映歷史上各個時期的國家治理活動、經濟技術發展、社會歷史風貌、文化習俗和生態環境;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備案的。
非國有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應當按照前款第(二)項所列範圍保管本單位的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