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彜族十月陽歷文化(以下簡稱陽歷文化),是指彜族十月陽歷以及與其產生、傳播、發展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相關的實物和場所。第四條陽歷文化保護的主要內容包括:
(1)彜族十月陽歷歷法及其相關觀象臺遺址如大姚三臺、武定吉提彜文碑刻、畢摩繪畫、雕塑、器物、圖騰、壁畫、服飾等。
(2)民間文學如梅葛、湛、阿如菊熱、三姑娘找太陽;
(3)記錄陽歷文化的古今彜漢文獻資料,如彜歷書、彜畢摩經典譯註等;
(4)十二獸舞、虎笙等傳統舞蹈;
(5)畢摩禮儀和彜族傳統禮儀,如祭祀祖先、火、土主、龍舟節、山神等;
(六)彜族火把節、彜族年等傳統節日;
(7)彜族十月陽歷文化園;
(八)陽歷的其他文化表現形式。第五條陽歷文化保護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貫徹保護為主、搶救優先、合理利用、繼承發展、加強管理的方針,註重其真實性、完整性和傳承性。第六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陽歷文化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七條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對下列陽歷文化保護工作給予資金支持:
(1)陽歷文化的搶救、記錄、調查和整理;
(二)收集和保存陽歷文化的原始資料和實物;
(三)陽歷文化研究及其成果的出版和發行;
(4)陽歷文化的區域性整體保護;
(5)培養陽歷文化的專業人才,資助傳承人;
(六)太陽歷文化學習場所的建設和維護;
(七)陽歷文化研究、交流、宣傳、展示、演出等活動;
(八)創作陽歷文化的優秀影視和文學作品;
(九)其他陽歷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第八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陽歷文化保護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編制並組織實施陽歷文化保護和利用規劃;
(二)組織陽歷文化的調查、記錄和檔案的建立;
(三)組織評審、認定、推薦和申報陽歷文化保護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
(四)監督管理陽歷文化保護經費;
(五)開展與陽歷文化保護相關的其他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民族宗教、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教育等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陽歷文化的保護工作。第九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文字、圖片、錄音、錄像等形式,對梅葛、木叉、十二獸舞、虎笙、畢摩畫、圖騰等瀕危陽歷文化保護項目進行搶救性保護,建立保護名錄、數據庫和信息共享平臺。
對舊陽歷文化保護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及其知識技能,要以搶救性的方式進行記錄。第十條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對下列陽歷文化完整、特色鮮明、資源集中、具有重要價值和廣泛群眾基礎的特定區域,設立陽歷文化保護區,實行區域統籌保護:
(1)大瑤三臺,彜族十月陽歷觀象臺遺址;
(2)姚安的馬友坪、雙柏大麥地,梅葛、湛的主要發源地;
(3)楚雄書局、雙柏法器,十二獸舞、虎笙傳承之地;
(4)大姚譚華、雙柏李芳村、楚雄吹牛、元謀梁山、祿豐峰,這些都是陽歷文化的代表。第十壹條陽歷文化保護區所在縣(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編制陽歷文化保護區專項保護規劃,並采取以下保護措施:
(壹)劃定保護範圍,設立保護標誌並向社會公布、公告;
(2)建立作坊、展廳,開展傳承展示活動;
(三)對保護區內的自然生態、傳統民居和文化遺產進行整體保護;
(四)支持傳統民間文化活動的開展。
陽歷文化保護區所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供陽歷文化保護區專項保護規劃,並根據規劃要求將相關內容納入當地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