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競賽辯論機軟件等作品,總數在五百份以上的;
(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總份數在500份以上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