衙門是唐代以來政府的總稱。清代,縣級官員自稱縣部、廳或縣政府,俗稱縣衙。它是封建統治者在基層的代表——縣官行使權力,也是縣官處理公務的地方。即所謂“民不治政,政不官,官不立,常兼而用之。”[48]可見衙門在官員管理中的重要性。
政府辦公室的設立受到管制。為了表現等級差別,各級官衙的建築結構,包括畫與畫,都有嚴格的規定和區分,不可逾越。清朝規定“各省文武官員設官職,其制、治為大堂、二廳。外面是大門,儀門,門外是轅門(只有武官才有——作者註)。酒席是裏間,團室,辦公室是辦公室。”《大清禮法》甚至對各級衙門的廳堂的架子結構、木構件彩繪裝飾都做了詳細的規定。作者將現存的清代光緒內鄉縣衙的建築布局與河北保定直隸總督署、河南南陽府的建築布局進行了對比,並與收集的幾十幅清代縣衙地圖進行了印證。由此可見,清代各級地方衙門的占地面積和建築規模雖有不同,但中軸線上的規定是相同的。中軸線以外的建築更加靈活。鑒於本文主要研究縣官制度,歸結為縣政府建築布局的原則:
清代縣衙的建築布局與其他衙門壹樣,受到兩方面的制約。壹個是堪輿學說的限制,具體建築占用空間帶有八卦方位圖的含義,不能隨意更改,被禁止(內鄉縣政府大廳天花板中央畫有八卦太極圖,說明其設計依據是八卦圖)。其次,受皇家建築布局和規制的影響,主要建築都布置在中軸線上,不能追求奢華。[50]具體來說,縣級政府的建設條例可以大致概括如下:
1.這個建築群朝南。主要建築全部集結在壹條中軸線上,照壁、大門、儀門、石環廣場由南向北依次修建。廣場周圍有六個房間。主樓有大堂、兩廳三廳,配有相應的廂房,是行政長官及其幕僚辦公的地方。其輔官、部屬在東西線上。
2.《文佐有武》。六間房位於大堂前,按左右三間房,東有官、戶、禮、兵、刑、工,再依次為官、兵(分別代表文學家和武官——作者註)第壹,戶、刑第二,禮、工第二。如果加入,也不會打亂這個格局。
3.《前官邸》。縣衙門都以大堂、二堂為知府行使權力的大廳,形成前衙門。二廳之後是內殿,是縣官辦公生活及家屬居住的地方。
4.監獄位於南部。各縣的衙門監獄都設在大堂西南的義門外(坤位),俗稱“南監”。
但當主持衙門建設的長官等級與衙門大廳的規定不壹致時,大廳的大小以實際位置為準,並不是因為某長官等級高了,某衙門就是某衙門。比如清朝光緒年間內鄉縣雖有五個官廳,卻以明代的三個廳為廳,尖與二房之間有硬山,尖分為雙房。形成“明三暗五”風格的建築,這是壹種黑暗的處理方法,以烘托大堂的威嚴和高度。內鄉縣、南陽雖有五館,南陽有五館。所以內鄉縣有五堂,既不能算五級衙門,也不能算七級縣衙越權。此外,在知縣張丙濤建立縣政府後,仍有七品、四品官員在此辦公,所以內鄉縣政府說到底是壹個縣政府,而不是壹個五品政府。
清代的縣衙除了有嚴格的建築規定外,還分為侍郎、部屬、侍郎、三班六室、屏友、長侍從等。他們分工明確,各司其職,是壹個統壹的整體來開展正常的工作。縣部門的職位和人員構成如下:
該縣有壹個行政長官,他負責該縣的政治,還有壹個人幫助處理事務,並聘請了壹位屏幕朋友作為他的工作人員顧問。
輔官,壹人為賢成(正八品),主簿(正八品)無名額。掌管糧馬、戶籍、收稅、緝捕,各部門都有自己的辦公室,叫縣丞衙(驛)、總簿記員衙(驛),各有壹人協助辦事。據《大清稿官三》記載,全國1358個縣,只有345個縣官,55個主事。清代內鄉縣未設縣丞和主簿輔官。
他是官員,是歷史學家,不是入流,負責考察犯人。清代沒有縣令或輔佐官掌管中書,掌管中書的官員是典史。因掌管公安監獄,習慣上稱典史為縣尉(沿元制),並設專署稱典史衙(驛),巡官或捕部,以壹人救典史協助工作。
有壹個儒家甲骨文(八經)和壹個儒家導師(九經),“負責訓練學生和學習政治。”
巡檢司巡察(來自九品),位於縣城壹個偏僻而關鍵的地方,“抓賊強奸”。元明清時期的內鄉縣都在西夏口設置了巡檢司。
雜官,各郡有醫部、陰陽學、僧會、道會。
此外,還有程頤(掌管郵政投遞)、水閘官(掌管水閘開關)、稅使(掌管商稅)、縣倉使(掌管倉庫)、河泊官(掌管征收漁稅),都是根據情況設置的,也屬於不入流的雜官。〔51〕
六號房間。郡府職能處室沿襲明制,壹般稱為六間房或六部,即官、戶、禮、兵、刑、工,是中央朝廷六部的縮影。但在清代,縣令署六間房只是用來稱呼的,實際上主要是六間房,還有很多附加物。據清代康熙出版的《內鄉縣誌館》記載,內鄉縣署有三間臥室,即行員室、戶室,還有三間臥室,即士兵室、罪犯室、工人室,變成了八間臥室。光緒年間,除六間房外,還有庫房、貨棧、辦公室,辦公室增至十間。各室的作用是:做官室、選官、鄉紳操心、外省做官;戶、戶籍管理、賦稅和糧款、災荒救濟等事情;禮室、掌學、科舉、啟蒙、標準、禮儀、祭祀、節日等事;軍械庫,掌管士兵、民力、武術、治安等事物;拷問室,負責破案,做法庭事務筆記,策劃寫案件報告,管理獄務;廠房、工程建設、建築衙門等。:鋪長房、郵送、迎官;承辦人要處理各種公文和信件,在本室登記,分發到各室進行傳遞;倉庫儲存糧食,倉庫儲存財產。[52]它的所有職能和權力都受治安法官的監督,每個庭處理具體事務。
據《清代吏部》卷12記載,六間房中的吏員有四名,即“四外官不同,壹為抄寫員,二為信使,三為典官,四為典藏官”。郡縣的官員統稱為“典官”。撫州縣的主官、侍郎、下級官員的官員就是吏員。而各房首領,或稱為傳承者,或以各房之名冠之,稱為官書、戶部書、禮書、兵書、刑書、工書。“六室”館員人數壹般在十人以上,不超過二十人。他們不是官員,沒有等級,或者是“民選而充”,“任滿五年而改”[53](其中也有競聘的)。他們是衙門裏的文官。他們靠收紙筆費、抄寫費、飯錢為生,還能得到各種壞規矩來彌補收入。他們熟悉民情,精通法規,知道公文格式,知道官場的貓膩,善於處理衙門內部事務,掌握著衙門的實權,甚至造成壹種傷害。他們利用自己在政府中的特殊優勢,占盡壹切便宜,以此來平衡身處政府卻政治前途受阻、經濟效益低下的心理。〔54〕
三班班長。也就是肥皂,又強又快。它是壹個龐大的階層,是縣政府的最低組織。壹般來說,皂類值班,快類獵食,強類弱。其實沒有明確的分家。皂類和強類負責內勤,站類,執行,警衛,道路。快班就是快步步高和快馬,專門抓人。所謂“三級長官”只是壹個統稱,實際上不止三級。除了皂、莊、蒯三類,還有人民莊、、涼茶、、金子、廚師、撐傘人等。,也屬於這壹類。他們是衙門的公仆,廣義的官員。他們的工作和食物由衙門評定,縣官與百姓接觸。
清代州縣知事和其他官職壹樣,壹般用兩種人,壹種叫師爺,壹種叫常穗,作為自己的智囊、心腹和隨從。
寵兒,也被稱為木友、木賓、喜賓和喜喜,被縣官員稱為主人或老夫子。內鄉縣有壹個院子叫“夫子千夫院”。壹般郡縣,無論有多少師爺,錢谷和福明師爺都是必須的。
長歲,又名長阪,是縣官常用的家奴和家眷,但他們不是沒有人身自由的奴婢,而是專門充當家奴的人。他們與縣官的關系是雇傭關系,人身依附性不強,可以自由選擇主人。今天,他們和壹起就職,明天他們就可以去找張政府。她們的職責是幫助處理公務,與侍候主人日常生活的奴婢不同。他們的公務主要包括開門、蓋章、保管倉庫、服務員、值日大廳、開書、呈文、投寄和傳遞消息。長期侍從與屏友、抄寫員、官員的職責區別是,屏友在署裏議稿、批稿,抄寫員在六間房裏處理文稿,官員做得差,而長期侍從則與官員、屏、官、官溝通,“安排”事務,是地方官員的心腹。〔56〕
關於衙門的官職設置和官員數量,有編制的例子。清朝規定“內外官皆有額定衙門官數,多加者,壹人賜杖百,每三人賜壹等,三年只賜壹等”。57.對於亂設官服的,主管官員也要受到懲罰。
然而,雖然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但實際上,衙門的數量往往是人浮於事的。道光七年(1827),直隸總督那延成報請清廷批準,減少並清退省內公務人員23900人,並規定今後縣政府公務人員不得超過80人,其余全部革職並入李佳警察。[58]事實上,這壹法令仍然難以實施。清朝時,中央規定每個縣有50名壯士。據清代同治《內鄉通考》記載,當時內鄉縣有知府1人,正史1人,教學1人,巡察1人,其他雜役65,438+009人,如三班官、傘扇轎夫、門、禁卒、炊事員等。,再加上未列入編年史的醫官、陰陽生、文士、師爺。
註意事項:
[1] [13]歷代官表概述。
[2]《清代正史三稿》。
[3]參見《雍正朱批於之》及《歷史檔案》1993第4號..
[4]參見劉子陽《清代地方官制考略及省、縣、郡官職缺額表》。
[5] [7]清代吏部(卷10)。
[6]參見馮友蘭《三松堂序》。
[8]康熙的《內鄉縣誌》和《正史》。
[9]據內鄉馬山口鎮現存王繼祖德政碑。
【10】清朝的法律,官員的法律,官員的超限。
[11] [17] [36]民國內鄉縣誌與正史。
[12]《論清代世宗的選賢任能》,見《歷史檔案》第2期,1985。
【14】大堂碑文為:毛世禮於清光緒二十二年(1896)二月十七日立,欽加同知(吳征品)知州重建張丙濤。
[15]參見《政法論壇》第4期,第1990期,張·《中國古代懲治腐敗與治吏的歷史借鑒》。
[16]參見文史哲1991,第2期,魯Xū @ ④惠,《中國古代縣官制度演變簡述》。
[18]《東華錄》康熙三十四年。
[19]《續禦經》卷16。
[20] [21]《清史稿·余賦二》。
[22]《清史稿·余賦四》。
[23] [24]清代吏部(卷11)。
[25]參見《燕京時代的故事》。
[26]“朱元璋是壹年錄。”
[27]《日知錄·喪制》。
[28]轉引自《歷史大觀園·清代嚴格的教育制度》1994第10號。
[29]抄自清道光《六安縣誌》。
[30]見《清惠殿吏部》。
[31]康熙的內鄉縣誌建設。
[32]《大清法典·刑部編》(卷五十三)。
[33] [56]參見秦征《清代司法審判制度研究》。
[34] [35]《大清法典·刑部》卷五十六。
[37]轉引自《光明日報》,趙·,《古代縣政的特點及啟示》。
[38] [39]見《清史》卷18。
[40]《清惠殿戶部》卷19。
【41】清同治內鄉考科員。
[42] [43] [44] [45]《清史稿·選舉實錄·政績考核》。
[46]據現存“籌款碑”和“佳能重引年”匾額在內鄉縣衙。
[47]見《清惠殿禮部》卷11。
[48]明成化《內鄉縣誌·創作誌》。
[49]《清惠殿工部》卷五十八。
[50] [58]李瑟娥·任凱、衡誌毅等。清代直隸總督及總督署。
[51]以上請參見《清史稿三》。
[52]參見臺灣省新竹縣誌及清代直隸總督、總督署。
[53]《清惠殿吏部》卷12。
[54]參見吳繼元《古代社會中的官與文史知識》第9期,1993。
[55]梁章鉅關於從聖殿退休的隨筆。
[57]清朝的法律和官員的法律
關於未存儲在字體中的單詞的註釋:
@ ①原字是賈鳥。
@ ②原詞是蘭右半部的鳥。
@ (3)原詞為“加侵”。
@ ④原字是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