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出版單位要切實貫徹黨的民族宗教政策,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出版物中不得有違反政策、法律和損害民族感情的內容。
(2)研究和評價涉及宗教的出版物,要堅持馬克思主義宗教觀,以黨和國家的有關政策法律為準繩。宗教學學術著作由地方人民出版社和中央有關社會科學出版社組織出版;對於這類學術文章,由中央有關社科期刊發表。對於涉及現行宗教政策、對外政策、少數民族宗教信仰、禁忌、風俗習慣等內容的此類出版物,出版單位應報上級審批。必要時,應當征求省級以上宗教協會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意見。
(三)對以宗教經典、典籍或所謂謠言、軼事為基礎編寫的有關少數民族宗教、風俗的通俗讀物,原則上不安排出版。確需安排公開出版的,要重點審查稿件內容是否有利於黨的民族宗教政策,經省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署審批。
(四)非國家指定的書刊印刷企業不得承印任何與宗教有關的出版物。
(五)不得合作出版或代他人印刷(復制)、發行與宗教有關的圖書和音像制品。
(6)對違反上述有關規定的出版單位,由省新聞出版局或新聞出版署分別給予行政處罰;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摘自《中國民族政策讀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