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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起尋找文物犯罪案件

故宮盜竊案嫌疑人石被判13年。

2012,19年3月9日,備受關註的故宮盜竊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壹審宣判。法院判處犯罪嫌疑人石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罰金13000元。法院在判決書中回應了此前社會普遍關註的四大問題,如故宮展品失竊是否應按重處罰、追回展品是否構成未遂、石是事先犯罪還是壹時沖動、被盜展品的價值等。

焦點壹:故宮展品失竊是否應該按重量處罰?

公訴機關認為,史潛入故宮盜竊,造成了極其嚴重的社會影響。雖然9件被盜展品中有6件被歸還,但其中壹些被損壞,難以修復。在盜竊逃跑過程中,故宮多處建築受損,根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應當從重處罰。

對此,石表示,自己對法制漠不關心,認為在故宮偷展品和之前偷燒烤店的物品是壹樣的。石的辯護人也指出,石根本沒有意識到事件的嚴重性,也不知道展品的價值。他拿走展品的行為實際上與普通的偷竊沒有什麽不同。

法院同意公訴機關的意見。法院判決書指出,史在故宮博物院采用破壞性手段實施盜竊,導致三件展品至今無法追回。他的行為對社會危害極大。按照法律規定,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焦點二:追繳的5件物證是否構成犯罪未遂?

法院查明,石在逃離故宮途中,將5件被盜展品遺留或丟棄在皇宮宮墻東北角、十三排南崗亭南側、上元院東側竹林中。這五件展品後來被故宮的工作人員和工地的施工人員發現。對此,石的辯護人認為,石未帶出故宮的5件展品應認定為犯罪未遂。

法院判決認為,史盜竊的5件展品雖然被遺棄在故宮博物院,但被遺棄在故宮博物院的公共區域,或者不適合被發現。這5件展品是因為事發後的大規模搜查和撿拾者的上交才撿來的。物證的所有人或控制人實際上失去了對五件物證的控制,其所有權受到了根本侵犯,因此不存在未遂情節。

焦點三:史是有預謀的還是即興的?

在07年2月17日的庭審中,史翻供了自己盜竊故宮展品的動機,稱自己只是為了避雨,看展品好看才偷的。公訴人隨即反駁了這壹說法,稱石在去故宮之前,曾多次供述自己偷過點子。

石的辯護人提出,石並沒有提前計劃。照明用的手電筒和他身上的逃生用的電纜都是現場臨時發現的,說明他對盜竊的目標並不確定。“這完全是個錯誤。”

根據法院的判決,石的非故意盜竊行為是其在故宮避雨時的臨時故意。他法制觀念淡薄,沒想到會有這麽嚴重的後果。他希望證明他從輕處罰是正當的。判決書還指出,公訴機關沒有指控史預謀盜竊。鑒於石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情節坦白,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師的上述辯解,本院酌情予以采納。

焦點四:被盜物證價值影響石量刑。

故宮失竊案發生後,故宮9件被盜展品的價值成為公眾關註的焦點。公訴人表示,9件被盜展品此前購買價格為654.38+0.65萬元,保險金額為465.438+0.00萬元,其中石遺棄的3件展品保險金額為654.38+0.5萬元。此外,被盜物品不可復制,價值高。辯護人則認為,檢方委托的鑒定機構並未對相關物證的真偽做出鑒定,保價不等於文物的實際價值,不能作為量刑依據。

法院判決認為,由於被盜展品的特殊性,價格鑒定機構未能對被盜展品的價值出具鑒定結論,但香港梁毅西藏博物館對被盜展品投入的保險金額具有壹定的參考意義,但不是量刑的唯壹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