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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列入失信人名單會怎麽樣?

被列入失信人名單,是指個人或企業因違反法律法規、合同等規定,被法院、政府部門或其他機構認定為不誠信的行為,被列入相關失信人名單。這些名單通常由政府部門或行業協會維護並公開發布。

被列入失信人員名單,會對個人或企業造成壹定影響,包括:

1.信用等級下降:失信人信用等級下降,影響其在金融、信用、擔保等方面的融資、借款能力。

2.限制行業準入:失信者可能會受到行業準入的限制,比如不能取得執業證書,不能參與投標等。

3.限制社會福利:失信的人可能會受到壹些社會福利的限制,比如不能買高端醫保,不能參加公積金等。

4.限制出境遊:失信者可能會受到出境遊的限制,比如無法辦理護照,無法獲得簽證。

5.限制公共服務:失信者可能會受到壹些公共服務的限制,比如不能參加公共文化活動,不能使用公共設施。

總之,被列入失信人名單,會對個人或企業造成不良影響,從而提醒大家遵紀守法,誠信經營,維護自己良好的信用記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壹)被執行人已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人民法院已經執行完畢;

(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

(三)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四)執行程序終結後,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能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五)因審判監督或者破產程序,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中止執行的失信被執行人;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止執行的。有納入期限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納入期限屆滿後三個工作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後,被執行人有本規定第壹條規定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其重新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在刪除失信信息後六個月內,申請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