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成立後,蚌埠市於1950年9月建立了自己的檢察院,稱蚌埠市人民檢察院。1951 9月,中央頒布了《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組織通則》,明確檢察機關的性質是法律監督,受上級檢察機關和同級政府委員會的雙重領導。當時蚌埠市人民檢察院有五大職能:壹般監督;起訴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對司法機關違法或者不當判決的抗訴;起訴監獄、看守所和勞改場所的違法行為;參與重大民事訴訟。從市人民檢察院成立到1954年9月,工作主要圍繞“平叛”、“三反”(反腐、反浪費、反官僚主義)、“五反”(反賄賂、反偷稅、反盜竊國家財產、反偷工減料、反竊取國家經濟信息)等國家中心工作,查辦部分刑事案件。通過這些努力,我們將打擊反革命破壞活動,懲罰抵制改造的資本家,懲罰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汙、盜竊和嚴重違法亂紀行為;同時,檢察院糾正公安、法院在執行政策法律上的偏差。
1954年9月,新中國第壹部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頒布後,更名為蚌埠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院仍然是法律監督機關,隸屬關系改為垂直領導,有六項職權。與人民檢察院時期相比,增加了公安機關逮捕罪犯、案件起訴必須由檢察院審查決定等偵查監督職能。1955,新更名的蚌埠市人民檢察院全面負責蚌埠市淮河水上公安局、市公安局等4個偵查機關提請逮捕犯罪分子、移送起訴案件的審查決策工作。這期間,圍繞第二次反革命運動,我們配合公安、法院打擊反革命罪犯。反革命案件占被逮捕犯人的49.2%,決定起訴的占26.8%,不構成犯罪決定不逮捕、略起訴的占13%。抗訴法院錯判案件,在檢察監督中通過勞動改造發現和糾正錯判案件,在法律監督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1957年秋,國家在反對“右派”之後,接著發動了“大躍進”和“右傾”。蚌埠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因“左”傾錯誤而受到嚴重挫折。檢察工作中正確的指導思想和壹些實際的辦案制度,被當作“右傾”而受到錯誤的批判或否定,甚至有的檢察幹部受到錯誤的處分,產生了思想上的三怕(怕抓辮子)。以“糾權”為名,對以前決定不逮捕、不起訴、不免予起訴的案件重新作出決定;正常情況下不應該追究刑事責任的,也要逮捕起訴。在過去四年中,與前壹時期相比,平均逮捕人數增加了近四倍,起訴的案件數量增加了近兩倍。其中1958是蚌埠市人民檢察院歷年來批捕人數最多的壹年。回顧這壹年來辦理的案件,能捕不捕、錯捕的案件率高達32.6%;在檢察監督勞改方面,勞改隊由1個增加到8個,重點查處重新犯罪的罪犯和勞改單位的“右傾化”;1958調查案件數量增加,但逐年減少。暫緩出庭支持公訴;被責令停止壹般性監督。
1962年,中央召開7000人會議。為蚌埠市人民檢察院被錯劃為“右派”、“右派”的檢察幹部平反;復查糾正部分錯案,清理“三類”人員(勞教、勞教後留用的人員);認真總結1958-1961這四年檢察工作的失誤;恢復了公、檢、法機關相互配合、各司其職的原則和辦案程序。在政策上,堅決執行中央提出的“三少”(少抓、少殺、少管),重點打擊現行反革命分子和嚴重刑事犯罪分子。1964年,實行中央提出的“群眾專政”,對犯普通罪的人(包括反革命分子)進行群眾監督改造,打擊範圍進壹步縮小,審查逮捕和決定起訴的人數逐年減少。從1962到1966,平均逮捕人數比50年代末減少了4倍。其中反革命罪犯占11.2%,均為現役罪犯。提高辦案質量,恢復法院工作,加強檢察監督中的勞改工作。自查也有新進展,各項工作都有進展。
1966下半年,文革開始。1967,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都是軍管,蚌埠市人民檢察院名存實亡。1975年國家修改憲法,立法取消檢察院,其職權由公安機關取代。文革初期,“造反派”和“群眾專政總部”實際上行使的是司法機關的職權。壹些基層單位和群眾團體任意拘留、拘禁公民,搜查房屋,刑訊逼供,法制遭到徹底破壞。回顧文革時期(戒嚴時期)的錯案占同期有罪判決案件的83.8%。
粉碎“四人幫”後,在黨中央領導下,我們迅速撥亂反正,大力恢復和完善社會主義法制。1978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重新設立檢察機關。1979年7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並於同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蚌埠市人民檢察院1978啟動重建,8月恢復重建,3月1979開工。它管轄東部、中部、西部和郊區的檢察院;自7月1983,轄東、中、西、郊區四區,五河、固鎮、懷遠縣檢察院。全面承擔審查逮捕罪犯和審查起訴任務,逐步開展對偵查活動的監督。同時,檢察機關起訴的案件全部出庭支持公訴,對法院錯誤判決提出抗訴。檢察監督由不定期檢察轉變為派駐檢察組和派駐檢察人員,檢察制度得到建立和完善。自偵主要是查辦經濟犯罪、侵犯公民民主權利和瀆職犯罪。
1997之後,隨著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頒布實施,最高人民檢察院實施了壹系列重大檢察改革,檢察機關的職責範圍發生了變化:取消了免予起訴權,擴大了不起訴範圍;擴大法律監督範圍,加大立案監督力度;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範圍有所調整,主要限於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不願意實施的犯罪;完善了訴訟各環節的法律監督,包括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強制措施的執行和變更、審判監督、刑事判決、裁定執行監督、監管場所執法活動監督、量刑和假釋監督、監外執行監督、民事判決裁定和行政訴訟監督;完善了打擊、防範、服務的工作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