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為壹首在直播間播放的壹分鐘歌曲,提莫峰對被告的侵權行為成為熱門話題。雖然Ti mo Feng不是被告,被告是鬥魚公司,但是網友們還是對Ti mo Feng感到很心疼,覺得版權意識過頭了?
根據著作權法,只要是商業歌曲,就應該繳納版權費。
提莫風在直播中使用這首歌,自然是商業行為,因為她會收到很多禮物,所以應該支付版權費。那她為什麽不付版權費?壹方面她自己的意識不強,鬥魚公司也沒有這個意識,另壹方面。所以鬥魚成了被告。
網友們都覺得她很委屈,因為僅僅使用歌曲壹分鐘就要付版權費?但妳看壹首歌,也就幾分鐘。壹般壹首歌只持續三四分鐘。壹分鐘的音樂相當於1/3。不交版權費,妳讓作者吃什麽?
我們不應該以侵權的數量來判斷侵權,侵權就是侵權。提莫峰沒交版權費是事實,再怎麽抱怨也沒交。
有人說以後不能聽音樂了。當然不是。我們並沒有把歌曲作為壹個業務來使用,所以根本不構成侵權。
我們國內的版權保護意識真的不強。聽歌的時候,我們從來沒有想過要交版權費。現在突然想搞版權,在這裏抱怨,不敢花這點小錢。這是版權意識不足的明顯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