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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護施工資質

壹、資質申報

第壹條凡在我省轄區內註冊的企事業單位均可自主申報文物保護工程資質。

第二條文物保護工程資質按照縣(區)、市、省逐級申報。

第三條申報條件按照國家文物局《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辦法(試行)》、《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管理辦法(試行)》、《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管理辦法(試行)》和國家文物局《關於文物保護工程資質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申請人具有長期修繕當地傳統民居經驗的,可以申請特定範圍內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

第五條各區市文物行政部門負責申請材料的初審。

第六條國家文物局負責審批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甲級資質、文物保護工程施工甲級資質和文物保護工程監理甲級資質。申請人可通過“國家文物局綜合管理平臺”在線申請。

第七條省文物局負責審批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乙級資質、文物保護工程施工乙級資質、文物保護工程監理乙級資質,申請人可通過“陜西網上政務服務管理平臺”在線申請。

二、資質管理

第八條審批單位負責文物保護工程資質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文物保護工程資質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發證機關批準的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開展工作,嚴禁轉讓、出借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承攬業務。

第十條資質單位的下列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1)合格單位名稱;

(二)法定代表人;

(3)經濟性質;

(四)註冊資本;

(5)註冊地址。

第十壹條資質單位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三十日內,到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發證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逾期不改的,資格證書自動失效。

第十二條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做好文物保護工程資質單位和從業人員的管理工作,建立不良信息收集和發布機制,加強動態管理,確保文物保護工程質量,促進文物事業健康發展。

第十三條文物保護工程的負責人應當具備相應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資質。未取得個人資質的人員不得作為項目負責人參與文物保護項目。

三、資質年檢

第十四條文物保護工程實行年檢制度,由發證機關組織進行年檢,年檢每兩年進行壹次。

第十五條各資質單位應嚴格按照《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辦法(試行)》、《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管理辦法(試行)》和《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年檢材料要求,按時提交年檢材料和年度工作總結。逾期未提交年檢申請的,資質證書自動失效。

第十六條省文物局組織對甲、乙(ⅰ、ⅱ)級資質單位進行年檢。每兩年進行壹次年檢,年檢時間為11-65438+2月。各市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合格單位的年檢材料進行初審,檢查合格後上報省文物局。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通過資質年檢,發證機關應當視情節暫停、降低或者撤銷其文物保護工程資質,並予以記錄。

(1)施工質量不合格,造成文物破壞;

(2)因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資質原因發生安全事故的;

(三)有資質的單位超越資質等級或者業務範圍進行文物保護工程的;

(四)造成巨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5)項目負責人等不符合資質要求;

(六)因人員流動導致不符合現有資質等級標準的。

第十八條本制度由省文物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