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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法規定的評價創新成果的三個標準是什麽?

知識產權法規定的評價創新成果的三個標準是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1.新穎性:是指創新成果不同於現有技術、公開技術或者技術文獻,不屬於“常識性技術”,即具有公認的新穎性和獨創性。在專利和外觀設計領域,新穎性也被稱為“新穎性和非顯而易見性”。

2.創造性:是指創新成果不僅要新穎,而且要充分體現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在技術或者藝術上的突出創造性和創造力..即在過去的技術和藝術表現上有所突破,具有壹定的獨創性。

3.實用性:指創新成果在技術實踐中應用推廣的實際效益,即具有實用性或經濟效益。即創新所挖掘的技術、產品、設計、藝術成果必須具有現實可行性和實際落地價值。

這三個標準是創新成果評價的基本標準,對於專利、商標、版權等知識產權的申請和保護非常重要。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是評價對創新性和實用性的保護程度,從而推動科學技術的發展,有效地促進經濟和社會的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