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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蒙古族女子被殺。

犯罪嫌疑人李某成,男,漢族,1967年7月26日出生,鄂爾多斯市達拉特旗人,身高1.70米。他受過大學教育。小學畢業後在家務農多年,後來騎過四輪車,當過兵,當過司機,開過公司。

如今,他兩個孩子都有了,家境小康,家庭幸福。然而,令他身邊的親朋好友和結婚26年的妻子壹無所知的是,這個善談、樂善好施的男人,卻在二十年前喪失了人性,做出了令人震驚的案例。

潛逃生涯中,李某成整日坐立不安,經常整夜失眠,在噩夢般的回憶中度過。他脫發嚴重,經常用酒精麻醉自己,甚至為了避免在睡夢中暴露而與妻子分居。

僥幸逃脫20年的李某成在看守所懺悔,寫下:善惡有報,冤有頭,債有主。這壹天遲早會到來,我這個罪人會伴隨(補償)壹生。

三名女性被殘忍殺害,兇手隨後取出受害者的錢。1998年9月2日,鄂爾多斯市東勝區某小區發生壹起命案,兩名女子和壹名女孩被殘忍殺害。第二天壹點鐘,警察調查了三名受害者的背景。女死者楊是壹位善良的英語老師。

另壹名女性死者是楊的嫂子,壹名剛畢業的大學生。兇手作案手法殘忍,引起了警方的深切關註。當時盛傳親戚買兇殺人,給家人帶來很大壓力。

很快,警方發現兇手身高1.7米左右,中等身材,偏瘦,年齡在27歲到32歲之間。在後續的調查中,警方慢慢得到了答案,其中壹名受害人在案發當天下午就取走了壹萬多塊。

警方認為這是壹起金錢謀殺案。而且現場還有很多血,殘忍不排除是憤怒和謀殺。警察傾向於熟人作案。

案子遇到瓶頸,查了20年。但在後來的調查中發現,兇手取錢時並沒有避開攝像頭,說明他與受害人並不熟悉,很可能是他壹個人作案。此後,此案壹直處於瓶頸期。警方多年來壹直將其他案件取得的指紋與“9.2”案進行比對,但沒有任何線索。

終於在2018年4月25日,警察比對結果,警察壹時間楞住了。結果顯示,包頭2011的壹具無頭男屍與“9.2”案件有關,在山谷中發現了無頭男屍。

死者身上除了壹把電工刀和打火機,什麽都沒有。警察找到他的時候,已經只剩骨頭了,很難辨認他的身份。

2065438+2008年4月25日,案件出現轉機。東勝區警方將案件數據輸入全國技術信息數據庫進行比對時,電腦顯示相關信息。比對結果顯示,2011年6月26日,包頭市九原區壹具無名男屍的生物樣本。

與東勝區“1998.9.2”命案現場提取的DNA物證有關。無名男屍現場位於包頭市大青山壹處自然形成的山谷中。死者除了壹把黑色的電工刀和壹個打火機,什麽都沒有。

另外,屍體高度腐敗,根本沒有鑒定的條件。根據包頭警方提供的信息,無名男子屍體基本排除他殺,有可能是服毒自殺。經警方分析,無名男子屍體的生物樣本與“1998.9.2”命案現場提取的DNA物證有壹定匹配。

因此,“1998.9.2”殺人案的作案人可能是內蒙古人。同時,偵查民警發現無名男屍的門牙有北方“瓜牙”特征。所謂“瓜子牙”,是因為長期用牙齒的壹部分吃瓜子等食物。

在齒中形成凹槽。葵花籽是向日葵的種子。中國的向日葵生產主要集中在北方。內蒙古自治區是最大產區,約占全國產量的40%,而巴彥淖爾市由於土壤、日照等自然條件優越。

它也是內蒙古自治區最大的向日葵生產、加工和出口基地。當地居民大多從小愛吃瓜子。這種生活習慣導致很多人都有“瓜子”。據此,偵查民警建議將巴彥淖爾列為偵查區域的重中之重。

同時,以包頭無名男子屍體現場為點,輻射延伸至呼和浩特、巴彥淖爾、鄂爾多斯等周邊地區。大海撈針之後,2065438年6月1日,鄂爾多斯市達拉特旗李海成三兄弟進入了警方的視線。

從東勝區公安分局獲得的案件資料顯示,經過刑事技術偵查,李海成的哥哥和弟弟均被排除嫌疑。6月7日6時,經過技術比對,最終鎖定李海成為本案重大嫌疑人。

專案組將當年命案現場的證據錄入相關電腦數據庫進行比對,刑事科學實驗鑒定室再次確認結果:李海成為“1998.9.2”命案的重大嫌疑人。

當日12時許,民警在達拉特旗第十壹中學附近將李海成抓獲。

被告人李海成將三名被害人殺害後,李海成切斷電話線,從楊葉的衣櫃內盜走現金300元及壹張工行存折(密碼留在存折內的紙條上),逃離現場。他騎著沒上鎖的自行車到東勝區二院樓下縫合傷口。

打車到中國工商銀行45號儲蓄所,從偷楊葉的中國工商銀行存折上提取10100元。當晚入住黨校賓館,第二天打車回達拉特旗。2018年6月7日,李海成在鄂爾多斯市達拉特旗迎賓街老毛漁具店附近被鄂爾多斯市公安局東勝區分局抓獲歸案。

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海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三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手段特別殘忍,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予嚴懲。

李海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殺人後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已構成盜竊罪。李海成犯數罪,應數罪並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壹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三十六條第壹款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就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解釋》第壹百五十五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