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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被執行人房屋的過程

法律主觀性:

1.法院執行不動產強制拍賣的程序主要分為七個步驟,即評估價格、作出強制拍賣決定、確定並委托拍賣機構、發布公告並展示出價、確定拍賣保留價、舉行拍賣、確認拍賣結束。在執行過程中,法院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拍賣,以實現債權的合法權益。2、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根據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履行義務,以保證權利人權利的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書、確認調解協議的裁定書、支付令等。壹旦生效,債務人應自動履行。拒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為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為被執行人。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必須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第二百四十九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從相關單位。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