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眾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並銷毀侵權復制品,也可以並處罰款。
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設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播放、匯編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擴展數據:
著作權侵權糾紛是指糾紛雙方就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承擔什麽責任,由誰來承擔的爭議。
著作權人和鄰接權人發現自己的權利受到非法侵害時,可以通過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侵權糾紛。
1,調解
調解是指糾紛發生時,當事人在調解組織的主持下達成和解協議的糾紛解決方式。調解組織可以是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等部門,也可以是其他社會組織和群眾團體。
版權侵權糾紛和合同糾紛都可以通過調解解決。調解協議沒有法律強制力,不能強制執行。達成協議後,如果壹方反悔,拒絕履行調解協議,調解協議即失去效力,當事人可以通過訴訟解決糾紛。
2.仲裁
仲裁是指仲裁機構按照壹定的仲裁程序對當事人的爭議進行裁決的爭議解決方式。著作權仲裁由著作權仲裁機構進行,主要適用於著作權合同糾紛的解決。
而且版權合同中必須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不能進行仲裁。
著作權仲裁機關作出的仲裁具有法律約束力。壹方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壹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訴訟
著作權訴訟是指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運用訴訟程序解決著作權糾紛的壹種方式。訴訟是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解決著作權糾紛的主要方式。
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當事人之間調解不成,達成調解協議後壹方反悔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此外,執行仲裁申請的人民法院發現仲裁裁決違法的,有權不予執行,當事人也可以就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著作權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從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可以沒收違法所得、侵權復制品和違法活動所涉及的財物。
我國著作權法也為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提供了證據保全措施。
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決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未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保護措施的規定有利於保護被侵權人的權利,有利於法院審理案件。
我國著作權法還規定,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其合法權益將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
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停止相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這樣的規定有利於更好地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使著作權人責令停止侵權的措施更加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