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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文物保護條例(2012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文物保護,傳承歷史文化遺產,發揮文物資源優勢,促進經濟、社會、文化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及其相關活動。第三條文物工作實行保護為主、搶救第壹、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文物保護工作的領導,將文物保護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解決文物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正確處理文物保護與建設規劃、旅遊發展和群眾生產生活的關系,確保文物安全。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省、設區的市文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委托其直接管理的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機構履行行政執法職責。

公安、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工商行政管理、旅遊、宗教、環保、海關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文物保護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保護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可以根據文物搶救、修復、征集、收購和安全設施建設的需要設立專項經費。

國有博物館、紀念館和文物保護單位的門票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文物保護。

國有博物館、紀念館和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第七條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贈等方式依法設立文物保護社會基金。,專門用於文物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文物,依法享受國家有關稅收優惠。

文物保護可以吸收社會資本投資,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八條對捐贈文物、舉報上交文物、打擊文物違法犯罪行為、追回文物等在文物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不可移動文物第壹節總則第九條縣級以上文物行政部門提出確定本行政區域內文物保護單位等級的意見,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分別劃定為省、區、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新發現的具有重要價值的不可移動文物,可以先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並報設區的市、省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第十條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應當自核定公布之日起壹年內,由省人民政府劃定保護範圍,設立保護標誌和界樁。

設區的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應當自批準公布之日起壹年內,由批準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劃定保護範圍,報省人民政府備案,並設立保護標誌和界樁。第十壹條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壹年內,由省文物行政部門會同省建設行政部門和文物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劃定建設控制地帶,報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批準公布設區的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文物保護的實際需要,組織文物行政部門會同城鄉建設規劃部門劃定建設控制地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應當設立保護標誌和界樁。第十二條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制定保護規劃。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審批;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規劃由省人民政府批準並公布。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文物保護的需要,對核定公布的文物保護單位制定保護規劃,予以公布,並報省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和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符合文物保護的要求,並與文物保護規劃相銜接。第十三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在文物和文物保護單位的標誌上刻畫、塗抹、張貼;

(二)排放汙水、挖砂、取土采石、修建墳墓、堆放垃圾以及其他可能損害文物安全的行為;

(三)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四)設置戶外廣告設施,修建人工景點及其他與文物保護無關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