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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體字的規定

1955文化部和文改委聯合發布了第壹批異體字名錄,規定了810個正體字,按照簡俗原則淘汰了1055個異體字。異體字是不規範的文字,除了姓氏和壹些特殊場合,不再使用。

1986《簡化字總表》和《現代漢字總表》都進行了修訂,恢復了26個字。

200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規定,異體字是不規範漢字。除非在下列情況下,否則不允許使用ˇ。

壹、文物古跡

第二,姓氏中的變體

三是書法、篆刻等藝術品

四。題字和招牌書法

五、出版、教學和研究需要使用的。

六、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特殊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