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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律的註意事項是

《晉律》頒布後,兩位大法家張飛、杜聿為其作了註釋,經朝廷批準後頒布於天下,史稱律。

由於《晉律》用詞簡潔,執行中難免有歧義。當時著名的法家張飛、杜預分別對法律作了註釋,“取漢代法家之所長,期求妥協”(程樹德:九朝之法考?《晉律考序》,第225頁),總結了歷代刑法理論和刑事立法的經驗。經晉武帝批準,下詔在各地頒布,與晉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和註釋的“金定律”又稱定律。

東晉延續了《張度法》,沒有進行新的立法活動。

說壹點白話,就是《晉律》頒布後,張飛、杜預兩位大法家為其做了註釋,經皇帝批準,頒布於天下,註釋對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稱為律。它是對《晉律》的解釋,使法律概念更加規範、準確,有助於人們統壹理解法律。

張飛,生卒年月不詳。他曾經是明朝的大臣和首領。張飛將晉律註釋為廷尉(秦漢至北齊最高司法機關)。第壹,他詳細闡述了“刑名”壹章具有壹般性質的作用:“‘刑名’是指罪法的輕重等於正、負之差,把許多章節的歧義搞清楚了,彌補了其章法的不足,所以比提綱好。”

張飛是明朝皇帝司馬燕(265年至290年在位),以註釋《金代太史律》(見《金代條例》)而聞名。著有《法解》(20卷)、《雜法解》(21卷)、《漢晉律令序》等。除了《太史律註》後向皇帝說明要點的表,史稱《註律表》,載《晉書》外,原書均已失傳?刑法年鑒。註釋法表概括了太史律的基本精神和特點,吸收了前人註釋的成果,對壹些重要的法律概念和術語作了新的解釋,闡述了封建審判活動應當遵循的原則。

杜預(222 -285),京兆縣(今陜西Xi)淩渡人,魏晉時期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學者,曹魏常侍杜樞之子。

曹魏初,封他為尚,成了的旋大夫,封為豐樂人。西晉建立後,歷任河南尹、安西軍分區、刺史、尚書。大將軍轉戰鎮南,成為晉吳之戰的指揮官之壹。封他為當陽侯,為校尉。太康五年(285),卒年六十三歲。追授鄭南將軍,開復儀第三師,謚號。

思經,博學多才,有“杜五庫”之稱。他是明朝以前唯壹同時入文廟和武廟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