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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設置打印排版模板的打印票數量

1.進入計費系統,點擊系統設置。

2、頁面彈出選項,點擊打印模板參數設置。

3.進入打印模板參數設置界面,選擇發票類型,輸入下、右調整參數。先自己估算參數,然後點擊預覽。

4.進入預覽界面,可以看到發票內容的邊距和對齊格式的位置。

5.如果校準格式正好,可以先將壹張A4紙放入打印機,然後單擊打印。在A4紙上打印測試模板後,將其與發票進行比較。

6.根據比較結果,如果格式正確,點擊保存。如果線路斷開或被按下,單擊“關閉”返回打印模板參數設置界面,重新輸入設置參數。

擴展數據:

普通發票開具規定

1.對外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收取款項時,應當向付款人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

2.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時間開具,並加蓋單位發票專用章;

3、使用計算機開具發票,必須經國稅機關批準,並使用國稅機關統壹監制的異地發票,並要求存根聯在開具後要按順序編號裝訂成冊;

4.發票僅限於在本市或本縣購買和進貨的單位和個人使用。跨市、縣的,應當使用營業地發票;

5.開票單位和個人的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相應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手續;註銷稅務登記前,應當繳銷發票領購簿和發票;

6、壹切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等經營活動中支付款項,向收款人索取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名稱和金額;

7.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8.發票應在有效期內使用,過期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