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被告人金、、常慧波、張、郭毅、陳福河、、金東偉、朱新峰、李耀勛、、、陸碩、高猛、韓德安、魏、賈宋華參加於學軍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大肆傷害、破壞財物。
17人積累的全部財務及其收入,以及用於實施犯罪的工具,依法予以追繳、沒收(追繳、沒收時扣除被告人應承擔的債務、民事賠償及家屬必要的生活費)。
被告人金、、常慧波、、朱新峰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何紅旗經濟損失人民幣62616.85元,互相承擔連帶責任(包括共同被告人邢天宇、、鄧增光、楊洪武、張世、李明)。
被告彭彥、常慧波賠償原告徐波經濟損失13426.80元,雙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石桂芬經濟損失人民幣2970元,二人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李耀勛、、魏賠償原告孟經濟損失人民幣2236278.20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張、郭毅、金東偉、李耀勛、汪哲賠償原告侯忠榮經濟損失人民幣215480.80元,相互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張、郭毅、金東偉、李耀勛、賠償原告何軍經濟損失人民幣63718元,相互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張、郭毅、金東偉、李耀勛、賠償原告王喜春經濟損失人民幣822428元,相互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賠償原告田經濟損失565,438元+0,972元,相互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沈陽和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上述被告賠償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彭彥、陳福和、馬國軍、韓德安、楊帥、高猛賠償原告崔德紅經濟損失人民幣15030元,賠償原告王春香經濟損失人民幣23504元,相互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彭彥、陳福和、馬國軍、韓德安賠償原告李淑敏經濟損失人民幣36555元,相互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