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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性質怎麽填

戶口性質填寫方式如下:

1,如果戶籍是農村戶籍,填寫:農業;

2.戶籍為非農業戶口的,填寫:非農業。

戶籍又稱戶口,是指負責戶籍管理的行政機關為記錄和保留戶籍人口基本信息而制作的法律文書。它也是我們每個公民的身份證明。

戶籍和戶口的區別是:

1,戶就是戶,人口就是人口,所以戶籍就是戶和人口的總稱。戶口登記的載體是戶口本,是公安機關戶政管理機構制作的記錄和留存戶籍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文書;

2.戶籍是指登記在冊的居民的名冊和戶籍的合法憑證,俗稱戶口本。戶口本是以戶為單位對自然人進行登記並頒發證書的公共證書簿。記錄的項目包括自然人姓名、出生日期、親屬、結婚、離婚、收養、死亡等。它是確定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

3.戶籍既包括戶口登記,也包括集體登記。但是,戶籍必須有具體的地址。只有將人和地址合並,經戶口登記機關登記,才能在法律上認定為戶口。在生活中,人們經常把戶口和戶籍當作同壹個意思的詞。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三條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負責。

有派出所的城鎮,以派出所轄區為戶口管轄地;未設公安派出所的鄉、鎮,以鄉、鎮管轄為戶口管轄。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是戶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協助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分散居住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在戶口所在地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部隊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畜牧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帳戶。,應由指定的合作社協助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登記在戶口。第四條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簿。

設有公安派出所的城市、水域、鎮,應當向每戶發放戶口簿。

農村合作社為單位發放戶口簿;戶口本不發給合作社以外的戶口。

戶口簿、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