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應加強對文件歸檔工作的領導,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檔案管理機構或配備檔案工作人員,解決文件歸檔工作中存在的具體問題。第四條各機關文件承辦人必須對屬於歸檔範圍的文件進行整理,送交文件主管部門或人員,由文件主管部門或人員於次年6月底前清理歸檔,移交本機關檔案管理機構或檔案員。
凡歸檔的文件,個人不得據為己有或拒絕歸檔。第五條各機關檔案管理機構和檔案工作人員應當了解本機關的主要職責和任務,根據國家檔案局發布的《機關歸檔和不歸檔文件範圍》,確定本機關的歸檔文件範圍,並編制歸檔類別表。第六條各機關文件歸檔的重點是本機關制發的和其他機關發送的與其主管業務相關的文件。
所有屬於檔案的文件應完整、齊全。第七條歸檔文件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歸檔文件程序進行分類、組卷、編目和整理,並填寫文件參考表。第八條卷內文件底稿和領導簽批意見應當書寫工整、清晰,適合長期保存。第九條卷內文件應折疊整齊,文件格式應符合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文件檔案文件格式的規定。第十條各機關應建立完整檔案,積累和保存歸檔說明、分類方案、鑒定報告、交接證明、銷毀清單、檢查記錄、完整檔案介紹等。
全卷應制作兩套,壹套隨檔案移交檔案館,另壹套由本機關永久保存。第十壹條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文件、檔案質量檢查制度,定期檢查本機關和所屬單位提高歸檔文件質量的情況。第十二條各級檔案館接收檔案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對檔案移交機關進行檢查,質量合格後方可入館。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對在檔案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單位主管領導責令限期歸檔;拒絕歸檔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根據檔案的價值和數量,責令賠償損失。第十五條機關領導不重視或者拒絕接受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建議,造成地方海關文書管理混亂或者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由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議主管部門對直接領導人給予行政處分。第十六條政黨、社會團體和其他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備案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企業文件的歸檔應按照國家檔案局的有關規定進行。第十七條本辦法由自治區檔案局負責解釋。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