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途徑主要包括訴訟途徑和非訴訟途徑。非訴渠道主要有調解、申訴和仲裁,訴訟分為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起訴、申訴、控告或者司法機關依據職責追究他人法律責任,由人民法院判決的法律行為。公民因婚姻家庭糾紛,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財產權糾紛,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行政機關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而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拒絕答復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四條。
不能辨認或者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精神、心理健康恢復情況,認定該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條所稱相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成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