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事實真的是這樣嗎?當然不是。兩者還是有本質區別的。
縣長
縣令,起源於春秋時期的楚國。楚武王三十八年(公元前704年),楚武王熊通發動“快齊之戰”,諸侯國為楚所滅。後來,為了控制屬於國家的領土,楚武王在這裏設置了“郡”的行政區劃,任命大夫竇琨為郡尹,讓他掌管土地。然後,隨著楚國開始大力向外擴張,相繼吞並周邊壹些小國,楚王仍然沿襲楚武王的做法,在這些地方陸續設立“郡縣”。作為壹個重要的邊防鎮,它的首席官叫縣尹,他有權征稅和統壹軍隊。
隨後,魏、趙、漢、秦等國都效仿楚國的做法,在邊境地區設立“郡”。但與楚國不同的是,秦、魏、趙、漢等國都稱郡守為“陵”而非“尹”,同時也與日後的縣令不同,此時縣令的地位相當高。他直接隸屬於君主,由君主直接管理,是壹個地方。春秋後期,各國將“郡”推往內陸,然後在邊疆地區設置“郡”和“郡衛”。當然,此時的縣衛地位略低於縣令。戰國時期,隨著邊境地區的日益繁榮,各國開始在郡縣下設置郡縣,這就是郡縣兩級制度的雛形。
漢代官制
221年前,始皇帝滅韓、趙、魏、楚、燕、齊等六國,統壹天下,建立秦朝。後來,始皇帝正式建立郡縣兩級制度。當時他把全國分為36個郡,郡下有郡。這個時候縣是屬於縣的,所以縣長就成了縣長的下屬。後來,據《韓曙。《公卿表》“縣令和巡撫都是秦國的官員,他們掌管自己的郡縣。壹萬多戶是訂單,1000石到600石不等。萬戶減長,秩五百至三百石。”《秦令》規定,人口壹萬戶以上的縣稱為縣令,秩為壹千至六百石;不足壹萬戶的縣,縣官稱之為縣長,等級從500到300石不等。所以在秦朝,縣令的地位高於郡守。劉邦取代秦後,在地方上任用縣級官員延續了秦制度。
西晉時期,隨著全國“縣”的日益增多,西晉開始放寬秦漢時期的縣令、郡守的任命。《金陵》載:“立千郡,立五百郡,皆是令;不滿此為長。”這時,普通縣只要有1000戶以上的人口,只要滿足500戶以上的人口,就可以設縣令,但如果不滿足上述條件,仍設縣令。
東晉南北朝時期,由於國家的增多,各國設置的郡縣越來越多。隨著郡縣的增多,郡縣的人口越來越少。之後,大部分郡守都不再叫縣長,而叫“縣令”。當然也有縣長,但是比以前少了。
隋朝官制
隋朝時,多數縣級官員稱為“縣令”,少數縣仍有“縣令”(《漸江墓誌》說:“隋文收禪,授秦王右宅司令,遷石東閣獻酒,除亳州清平縣令,除晉陽、並州縣令),開始有了另壹種區分。”《隋書關白誌》載:“十四年,九郡改為上、中、下、下四等。“這時的縣令分為四等,大興、長安、河南、洛陽的縣令最受推崇,這四縣被列為正五等,高於六等。同時,隋代對郡縣的劃分主要依據是“各郡縣依其閑劇輕重而分”(《隋書》卷二十八),縣令的等級由郡縣的等級決定。
到了唐代,縣壹級的最高官員都稱為“縣令”,其余與隋制大相徑庭。唐代縣令分為京縣令、薊縣令、上縣令、中縣令、下縣令、下縣令。其中北京縣令最受推崇,排在正五類,而縣以下令最低,排在第七類。宋代《宋史·官宦誌》記載:“縣令,劍龍元年,使天下諸郡望、緊、上、中、下.....如果官員在北京,朝鮮和窗簾是知府的事務”。此時,由於宋代官制官員采取了官銜與實際職務相分離的措施,所以采用了“縣令”的說法。
唐代官制
元朝時,縣級長官稱為“縣尹”,又叫“元史”。《百官誌》載:“上郡,從六品排名,大儒華池壹員,殷壹員,程壹員,中書壹員,魏壹員,典史二員。在忠縣,排名七,我不老實。據我所知,它和商縣的制度是壹樣的。下到壹郡,秩為七,置官為郡。人少事簡單,就拿本書當隊長。”從此,“縣長”作為地方縣級最高官員的官位壹去不復返,徹底消失在歷史的長河中。
縣長
上面我們也說了,北宋時期,宋朝皇帝吸取五代十國頻繁改朝換代的教訓,王朝岌岌可危。他采取措施將官方頭銜與真實職位分開。《宋史·正史》載:“故三省六曹二十四司,以別官審之。雖有官宦,卻要擔心不治本,東西送了,十個。
這樣,從此以後,宋廷幾乎不再任命專職縣令來治理壹個縣,而是由朝廷的高級官員到地方去掌管壹個縣,稱為“知縣”,簡稱“知縣”。當然,此時北京官員到地方,領導壹個縣的縣,大多是地域廣或者地理位置重要的,而壹些更偏遠的地區,仍然有專職的“縣令”。但到了南宋中後期,無論哪個縣,其行政長官都開始被稱為“縣令事”。這壹點從嘉定十二年宋寧宗頒布的聖旨中可以看出,“經二代者九科及格,無政聲者九科及格,改官者免為縣令,準簽判或為官,可視為縣令履歷”
當然,知縣在元代短暫消失。這時的郡守叫“郡尹”,而不是“知縣”。元代《百官誌》載:“上郡,從六品排位,為大儒華池員,為殷員,為程員,為中書員,為衛員,為典史員”。明朝建立後,朱元璋仿宋制,“知縣”開始正式作為官名使用。“明朝歷史。《正史》載:“縣。知府壹人,縣官壹人,主簿壹人,典史壹人。”。
同時,明初朱元璋曾將知府定位為三等,“定縣為三等:糧萬石以下之縣為上郡,知府從六等;六萬石以下為忠縣,知縣七品;三萬石以下郡為下郡,知縣從七品”(《明史。正史》),即十萬石以下為郡,知縣從六品;納稅六萬石以下為忠縣,縣內有七縣;納稅三萬石以下的是夏縣,位於七品縣。當然,上述規定很快就被廢止了。從此以後,無論是上郡還是下郡,除了涇縣知府是六品,其余知府都是正七品。
隨後,清朝也模仿照明系統,沒有區別。辛亥革命後,北洋政府成立,隨著帝制的消失,知縣這壹封建產物被拋棄,壹個縣的長官變成了“縣知事”,知縣的稱號從此消失。
知府和縣令有什麽區別?
說了這麽多縣長和知府的來歷,現在來說說他們之間的區別吧!縣令和知縣雖然都是縣級地方行政區劃的最高官員,都是壹縣之長,也都掌管壹縣之事,但在職權和地位上有本質的區別。
第壹,縣令的地位普遍高於縣令。雖然在古代,縣令和知縣都是郡守,但宋代以前縣令的地位是高於知縣的。首先,春秋戰國時期,郡大於縣,也就是說縣令大於縣令,同時縣令直接歸君主管轄。據《說文》“故春秋時,謂上大夫受郡縣,下大夫受郡縣”也,即只有上大夫才能授郡縣印。可以說,此時的縣令絕對是當地的“政府官員”。
到了秦漢時期,雖然縣令不再是君主直接管轄,而是由縣令管理,但無論如何,此時的縣令也是壹個600到1000石的大官。要知道,在漢朝,廷尉(後來的大理寺卿)也是壹品六百石的官,而在明朝,大理寺卿是三品的官,遠遠高於七品的知縣。所以此時的縣令地位明顯高於縣令。
後來到了隋唐時期,隨著郡縣越來越多,縣令的地位下降,其等級也由六級降為七級。但與明清時期僅排名第七的縣令相比,此時的縣令地位仍略高於縣令。
第二,大部分縣令管兵,大部分縣令不管兵。春秋戰國時期,大部分縣令都是掌管邊境地區的,所以為了保證邊境地區的安全,往往會重兵把守。然後到了秦、西漢時期,縣令的地位雖然下降了,但還是掌兵。這個時候,壹旦當地發生戰事,縣令可以直接調兵鎮壓或者抵抗。東漢時,為了加強中央政權,東漢光武帝停止郡兵,於是縣令失去了軍權。此後,每當東漢發生戰爭,他往往從京城調兵出征,或根據需要臨時征調或從各郡招募,皇帝派將領指揮。
東漢末年,由於各地起義不斷,為了鎮壓起義,朝廷於是將募兵權下放給地方官員,從此縣令又開始掌管軍隊。此後,隋朝建立後,知府的兵權被收回,但在楊迪末年,由於戰爭,朝廷將兵權下放給了縣令。到了唐朝,縣令的軍權被收回,並在唐朝末期下放。所以,除了東漢、隋、唐前中期的縣令壹直掌握軍權外,以前大部分時間都是縣令掌握軍權。
明代知府
另壹方面,“知縣”除宋代外,在兼管軍馬時,是掌管軍權的。到了明清,其余都不掌管兵權。比如明朝,地方軍權由所有的統帥和使臣掌管。
第三,縣令只能由大縣的最高官來叫,知縣只能由縣令來叫。隋唐以前,只有大郡的主官才能稱為縣令。比如秦漢時期只有壹萬戶以上的郡縣主官才能稱為縣令,西晉時期只有壹千戶以上的郡縣主官才能稱為縣令。宋明清,只要是壹個縣的長官都叫“知縣”。所以,雖然縣令和知縣都是壹縣之長,但縣令是大縣之長,小縣之長只能叫知府,而知縣就不會那麽尊貴了。只要壹個縣的長官叫知縣。
第四,隋唐時縣令分六等,明清時知縣只分兩等。隋唐時縣令分為北京縣令、薊縣令、上縣令、中縣令、中下縣令六個級別,而明清時知縣只分為北京縣令和其他縣令。
總的來說,縣令和縣令是有本質區別的。最大的區別就是縣長的職位明顯高於知縣。同時,壹個縣令大部分時間管兵,壹個縣令不管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