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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中央行政機構演變的特點和趨勢是什麽?

中國官制發展史上的壹個基本規律是,越接近皇帝,權力越高。比如中國歷史上很多顯赫的官名,其實並沒有很顯赫的意思。在官員中,身居“總統”之位的多為國王的親信私臣。後來宰輔的職銜變了,其他高官的職銜也變了,大多如此。所謂“帝丐為私”就是這個意思。另壹個普遍規則是決策過程中的人治原則。這在中國古代中央官制的發展中得到了充分的體現。至於它的影響,後面會詳細介紹。

壹、秦漢中央官制。

首先是秦漢時期中央官制的總體情況。秦漢時期,皇朝中央政府的決策機構是由皇帝主持或下令的禦前會議、宰輔會議和官員會議,其中重要的是宮廷討論。外朝議由丞相主持,內朝議由領臣的將軍主持。這些審議對軍事事務進行討論並作出決定,然後在皇帝統治後,以詔令和法令的形式交給有關機關和官員執行。

秦漢時期,皇帝從獲取信息到做出決策,通常要經過壹些程序:皇帝將問題交由有關機構和官員討論,提出方案,經皇帝批準,提交內廷起草詔令、條例、法令、命令,經宰相會簽後,交由有關方面執行。這就是本書中經常出現的從“大臣的建議”到“皇帝的克制”的過程。

秦漢時期,中央政府的決策是建立在掌握不同渠道反饋的各種信息的基礎上的。主要有:郡國計票制。定期了解本縣人口、墾殖、稅收狀況。各級官員及時了解各地區、各部門的情況。監察系統的官員如禦史、刺史等也及時報告了其監察範圍內的情況。這些報道壹般都是通過遍布全國的展館組織構成的信息網絡進行報道。除了這些主要的信息渠道,皇帝和宰相還不定期地派出官員,有目的、有計劃地到全國各地進行考察,重點了解某些地區和方面的特殊情況。

秦漢中央決策機制的運行有兩個重要特點:壹是皇帝擁有最終決策權,這是壹種不受制約的權力;二是決策中的“人治”原則,無法可依,處處有法不依,三是決策的隨意性,缺乏科學的論證體系。

然後詳細介紹秦漢時期中央各部門的情況。首先是秦漢三公制度。事實上,秦朝並沒有實行“三公”制度。禦史大夫雖然是副丞相,但地位與丞相相差甚遠。但也有人稱之為“三公”,因為它的地位是“副總理,官權”(通典、官壹)。直到他當了皇帝之後,神醫才真正排到了三官位之列,三官位才成為官方的官名。《漢書·史官表》寫道:“隋元年,隋在位,改(禦史)為大司空,金印紫,祿弼為丞相。”這樣,宰相的權力被壹分為三,壹人獨大的責任制改為三人負責制。這是梁武帝削丞相權力的進壹步發展,壹人萬人之上的排他性地位被三人平等所取代。

在三公之上,還有所謂的“上公”。

即太師、太傅、太保等官員。事實上,如此受人尊敬的官職在漢朝的政治生活中並沒有任何實際作用。蓋緒之也。比如老師當官的時候,有兩個人,墓和沈氏,他們在呂後當老師,但是他們當老師只是權宜之計。《漢書·墓傳》記載:“呂後欲廢墓,楊移墓為帝師,奪權。”楊和張允是壹樣的。這只是壹種政治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