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著作權——簽名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二款指出,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的權利,是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換句話說,就是著作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作品上標明自己的名字和標題。如果作者是公民,也可以註明自己的筆名。著作權釋義署名權是確認作品作者特定身份的重要法律依據。它不僅向公眾表明誰擁有作品的所有權,也向公眾承諾了創作引起的民事責任的承擔者。署名權包括著作權人在自己作品上署名的權利。著作權人可以用真名、筆名、藝名、筆名甚至放棄署名,在自己的作品上簽名。無論著作權人如何署名,都有權拒絕其他任何未參與創作的人要求其簽名的權利。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創作的作品,其作者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但該創作仍由特定公民創作。因此,簽名權仍然屬於特定的公民。署名屬於著作權人的人身權,其權利不得轉讓、抵押、繼承和贈與。作品創作中的署名權永遠屬於創作者,如秦?斯諾的簽名將永遠歸毛澤東所有。著作權人創作的作品署名發表後,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創作的新作品的著作權屬於改編、翻譯、註釋、整理的人,但行使著作權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