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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藏族社會用字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藏語文社會用字管理,促進藏語文社會用字規範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西藏自治區立法條例》和《西藏自治區學習、使用和發展藏語文的規定》,結合昌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藏族社會用字的管理。第三條市、縣(區)藏語文工作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藏文社會用字的管理工作。市、縣(區)藏語文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藏語文社會用字的具體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藏文社會用字是指公眾使用的藏語文,包括:

(壹)本市各級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和自治區內外駐市單位的名稱、文件和電子公文,印有單位名稱的公章、牌匾、書面標誌、標識、證書、條幅、標語、網站、信封、信箋,上述部門和單位頒發的營業執照、居民身份證、獎狀、發票、收據、條幅、公告等。

(二)本市生產的商品的名稱、商標、說明書和服務業經營項目、價格等藏文;

(三)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城市公共場所的公共設施名稱、界牌、路標、交通標誌、車輛門牌、門牌號、商標等藏文;

(四)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地名、風景名勝、旅遊景點、自然保護區以及文物保護單位的標誌、碑文等藏文;

(五)本市出版的報紙、圖書、音像制品、演出、影視屏幕等藏文字;

(六)本市舉辦的文化、體育、旅遊、慶典、宣傳活動中使用的藏文字;

(七)其他具有宣傳和標記作用的藏文文字。第五條藏語社會用詞的翻譯:

(壹)藏民族通用字的雙向翻譯應當遵循通順、忠實、簡潔的原則,做到準確、規範、簡潔。除人名、地名、品牌名外,盡量采用意譯;

(二)街字、招牌、路牌、地名、大型廣告、景點、車站、機場標誌、身份證、機關單位公章、信箋、門牌、大型文體慶典、條幅、標識、標語、公告、告示等重要象征性文字,應當由專業翻譯人員翻譯;

(三)翻譯需要規範統壹或出現學術分歧的,由市藏語文工作委員會審定。第六條藏族社會用字的標準:

(壹)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使用藏文時,應當選擇使用藏文正楷、烏木字、朱雜字等。根據不同的需求;

(二)藏文書寫、印刷、印刷、繪畫等。應當規範、整潔、易於識別;

(3)藏文和國家通用字要規範協調,顏色和原料要統壹;

(四)藏文和民族通用字的書寫,應當按照下列規則排列:橫寫,藏文在上,民族通用字在下,或者藏文在前,民族通用字在後;豎寫,藏文在左,國家通用字在右;圓形排列,從左到右,外圈藏文,內圈民族通用字,或者上半環藏文,下半環民族通用字;藏文和國家通用字寫在兩塊牌匾上,藏文牌匾掛在左邊,國家通用字牌匾掛在右邊,或者藏文牌匾掛在上面,國家通用字牌匾掛在下面;需要其他語言文字的,按照藏語、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其他語言文字的順序排列;

(五)掛有全國統壹規格牌匾、標牌的單位,在保留原有規格的基礎上,遵循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法規,增加藏文字樣。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職能部門負責本系統藏文的使用:

(壹)市內重要文件和報告的翻譯,由市藏語文編譯部門監督管理;

(二)報紙、期刊、圖書等出版物、印刷業和影視、互聯網、娛樂等用字,由文化、廣播電影電視和新聞出版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三)標語、牌匾和廣告牌、櫥窗等用字,由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企業名稱、個體工商戶名稱、廣告、商標、包裝、說明書、證照的監督管理;

(五)民政部門負責地名標誌、行政區域界線標誌、地名建築物名稱等漢字的監督管理;

(六)交通標誌、大中型汽車、出租汽車胸牌、機場標誌等字樣,由公安、交通運輸管理和民航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七)旅行社、賓館、接待小區、農家樂、旅遊景點和公路上的旅遊標誌、廣告等用字,由旅遊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八)學校教學和校園文化中使用的漢字由教育部門監督管理;

(九)宗教活動場所用字由民族宗教部門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