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1989的《保護民間創作(或翻譯傳統民間文化)建議書》中指出,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的共同遺產,是促進各國和各社會群體人民拉近距離、確認文化認同的有力手段,是《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前身。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是1972年通過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延續。首先,它的精神表現在它在《保護民間創作建議書》(1989)、《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2001)和《伊斯坦布爾宣言》(2002)的基礎上,明確承認“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文化多樣性的熔爐和可持續發展的保障”。強調保護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壹個普遍願望和共同關註的問題,並承認所有社區,特別是土著人、群體和有時個人,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產、保護、延續和再創造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從而有助於豐富文化多樣性和人類創造力。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密切人與人之間關系、溝通與理解的重要因素,其作用不可估量。該公約的宗旨如下:
(壹)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二)尊重相關社區、群體和個人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3)在地方、國家和國際各級提高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和相互欣賞重要性的認識;
(四)開展國際合作,提供國際援助。“文化空間”或“文化場所”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中使用的壹個專有名詞,用於指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壹種重要形式和風格。它被定義為集中舉行流行和傳統文化活動的場所,也可以被定義為通常定期舉行特定活動的壹段時間。這個時間和自然空間之所以存在,是因為空間中傳統文化表達方式的存在。文化空間是壹種文化元素,能夠承載和凝聚與之在時間和空間上的團結,並使之轉化為壹種具有親近感的日常行為習慣。
文化空間的本義是指具有文化意義或性質的物理空間、場所和場所。在“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中,也有壹個非常明確的概念,即文化遺址、文化群落、宮殿、教堂、寺廟等文化建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把它作為壹種文化形式,賦予它特殊的文化稱謂。在這個“文化空間”的定義中,指出“文化空間”的概念是指“人類學”的概念。人類學“文化空間”與傳統“文化空間”的區別,類似於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物質文化遺產的區別。因此,人類學的“文化空間”必然包含壹些完全不同的內容。比如它有壹定的物化形式(場所、建築、場所、物體、器皿等。),以及人類周期性的行為、聚會、示威,而這種季節性、周期性、季節性、適時性的文化運動和重復,是壹種獨特的文化空間或文化形式。也就是說,人類學的“文化空間”首先是文化的物理空間或自然空間,是具有文化場所、文化場所和文化狀態的物理“場域”;其次,這個“場”裏有人類的文化建構或文化認同,是文化場;再者,在這個自然場域和文化場中,有人類的行為,有時間觀念,有舊的傳統或者說有人類自身的“在場”。從某種意義上也可以說,有人們在場的文化空間是人類學意義的文化空間,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空間;另壹方面,事物如果被改造,也只能是“物質”的文化遺產、文物、古跡、遺址。
由此可見,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中,文化空間是壹個非常重要的概念,也是壹種不可忽視的形態和形式。它定義的是壹個時空的結合體,內容豐富,能夠聚集某壹地區傳統文化的成果。
文化空間首先應該有壹個場所,這個場所可以是壹個島嶼、壹個村落、壹個城區或者壹個自然地帶。重要的是,這個地方必須有人活動。人的文化行為和“場所”合二為壹,所謂的文化空間才是真正有意義的。傳承人是直接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並使其得以傳承的個人或團體(群體)。它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最重要的活載體。
傳承人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載體和傳遞者,既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活的寶庫,也是代代相傳的代表性人物。傳承人的保護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