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寫論文了,最好簡潔!
質疑唐宋變革論的焦點是對唐代社會的認識。
1,唐代士紳還占統治地位嗎?隋唐尤其是初唐時期還是貴族政治嗎?
2.唐宋時期農民的人身自由有顯著變化嗎?從三部曲體系過渡到租戶體系是什麽時候?
a田雨晴:宏觀來看,東晉南朝近300年的總體政治制度是以皇權政治而非門閥政治為主導的。
c王維:隋末的農民戰爭對地主經濟和部分佃農制度造成了最後的打擊。
d .閻步克:北朝後期,中世紀的士紳制度趨於衰落,恢復了官僚政治的活力。在皇權-官僚政治復興和發展的基礎上,周隋取得了承前啟後的傑出成就。
e吳宗國:從唐初開始,各級政府都是官僚辦的;所有的官員都是由中央政府根據人才標準任命的。這與南北朝以前任用官員以門第為標準,地方官員由長官任命有著本質的不同,但更接近於宋代。所以唐朝也是官僚體制,不是貴族體制。
張澤鹹:唐宋時期,佃農的人身自由並沒有發生重大的、階段性的變化。
劉子健:為什麽許多中國人珍視的傳統在南宋延續了幾個世紀?
提問者:冷洪斌——見習魔術師二級
回復*** 1
“唐宋變革論”主張唐宋時期社會發生了巨大變化。就階級關系的變化而言,各派意見不壹,大致可歸納為以下三類:
第壹,唐朝時,士紳地主仍占統治地位,實行部分佃農生產制度。唐宋時期,演變為官戶統治、客佃生產的制度。
第二,唐朝是中世紀封建社會。佃農被束縛在土地上,是典型的農奴。到了宋代,開始“現代”,佃農和地主的經濟關系是平等的。
第三,漢唐時期是奴隸生產制度,宋代建立了中世紀莊園的農奴制。
可見,唐宋變革論的觀點涉及壹系列重大社會問題,說唐朝是古代奴隸制,本文卻忽略了這壹點。
從初唐開國到南宋滅亡,歷時六百余年。如果把初唐的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狀況與北宋末年乃至南宋進行比較。四五百年,確實差別巨大。如果將中唐以後的情況與五代和宋初相比,它們之間的差異並不比初唐和晚唐之間的差異更顯著。陳寅恪先生說,唐史可以分為兩個時期,這個時期是在唐朝中期。“前期結束了南北朝的舊局面,後期打開了趙宋的新局面。對政治、社會、經濟的人如此,對文化學者也是如此。”【1】極為中肯。現僅就唐宋變革理論中涉及到的地主和農民兩個對立階級的情況簡要表述如下。
1.唐代土族社會地位的估計。
宣稱唐代士族仍占統治地位的主要依據是:
首先,士紳控制了國家事務。唐代宰相369人,崔、陸、李、鄭四姓占66人,其中崔氏23人。
第二,唐代士紳經濟實力的堅實基礎是美食城封號制度。
第三,士族非常重視家業、族譜和婚姻,而山東士族甚至不屑於與唐力皇室通婚。
眾所周知,漢魏時期逐漸形成、西晉時期正式確立的士紳制度,在政治上有著高官厚祿、清官清官的特權。占田制和黑戶制使士紳占有大量田地,免除賦稅,庇護親屬,奴役眾多工人,享受各種經濟特權。士紳重視官員、婚姻和期望,以維護他們合法的世襲特權。
然而,士紳地主的盛世並不長。經過農民戰爭和封建統治階級內部不斷的戰火,士紳地主的政治和經濟力量逐漸喪失。唐代不再有九品官法和占田蔭制度,士紳沒有世襲特權。太宗在時編族誌,高宗在清時編姓誌,既壓制了舊士紳的沒落勢力,又企圖通過立法培養新士紳。但是歷史的發展使得唐朝不再具備士族再生的社會條件,所以唐朝始終沒有形成相對穩定的新士族。只是在唐初,舊士紳地主還有些潛在的勢力。七姓十壹家的婚姻是社會地位高的體現。盡管如此,老門樓主並沒有擴建門楣,起死回生。
經不起考驗,唐代士紳壹直存在,有很大的政治經濟特權。據統計。崔、陸、李、鄭在唐代擔任宰相93次,而在唐初擔任宰相29次(崔氏十壹次,陸氏兩次,鄭氏壹次,李氏十五次),其余六十四次是中唐以後。那麽,是不是晚唐時期士族的力量復興了呢?如果有,其政治經濟基礎是什麽?有人說唐朝的藩鎮也是士紳。這個“士紳”怎麽能和兩晉南北朝乃至唐朝的舊士紳等同呢?
說爵位和食邑制度是唐代士族強大的經濟基礎,同樣難以令人信服。王公貴族的衣食租稅早在西漢就很流行,但史學界沒人想到當時還有貴族士紳。到了唐代,爵位非常過分(尤其是中唐以後),美食城也不能和漢晉相比。更何況唐朝有爵位和食封的人,絕大部分都不是土家族地主。那些封糧戶在唐玄宗時改由朝廷向封戶收取租金,不能派人直接索要,這恰恰標誌著封糧制度的退化。因此,爵位、食邑制度在中唐以後明顯衰落。當然,少數殘余現象長期存在,直到北宋初期才完全消失。如果認為晚唐有很多四姓人當宰相,封爵吃城制度是其經濟基礎,顯然不符合歷史真相。如果以此推斷中唐以後士紳地主死灰復燃,那就是無本之木,無源之水。
人們願意引用南宋的鄭樵、王明清,說明唐代舊士紳的力量壹直很強大。特別是鄭樵說隋唐以後“人還在學譜牒,譜牒的書都放在家裏”。五代以後,譜牒書籍散佚,但其學未傳,證明了譜牒和世家大族的存在。實際情況並不完全如此。家譜從產生到消亡的過程表明,它並不是土族地主的專屬。在唐代,主要的官方族譜有《氏族誌》、《姓氏誌》以及《姓氏誌》、《元和姓氏纂修》。在“冠諸世家,有異盛衰”[2]的條件下,官姓書就像劉芳說的,“天下名門皆右姓。”[3]官方族譜不研究血統的起源,這與學者的族譜明顯不同。據《貞觀族譜稿》記載,“雖有營戶、雜戶、慕容商等族譜”,許娶了壹個女子給奴才出身的衛將軍錢九龍,成為錢氏宗族的“曲胥門閥”。[4]說明唐初以來各種膚色的人都有了自己的家譜,家譜的內涵發生了很大的變化。
中唐以後,官譜很少修訂,私譜方興未艾。顏真卿為《顏氏族譜》作序,余韶為《河南族族譜》作序。[5]大太監周世良也有家譜。[6]很多宗譜並沒有因為晚唐之亂而被廢棄。洛陽周氏避亂,遷廣陵,“守族譜”。[7]因為私用頻譜的普遍存在。到了北宋,熟悉家譜的陸才能夠編出唐代家譜表。北宋初期,江西歐陽修和四川蘇洵分家修譜,仍采用中唐以來的傳統修譜方案。[8]蘇洵說,唐宋時期譜牒暫時廢止的原因是官僚不講,暴發戶不願講窮祖宗。北宋王安石撰《徐氏族譜》,從曹魏到徐苑等人。——列出人名和官名[9]。如果不是他在唐朝末年保存了自己的家譜,絕對不會從筆記本上編出來。可見,把家譜的興衰與貴族地主的興衰等同起來,顯然是沒有說服力的。
姓氏中的鄉土希望和宗族希望,本來就是家庭地位的象征。南北朝時期,同門有貴賤之分。到了唐代,士族衰落,同姓異地居住的人只是用了舊望,實際意義不大。唐人劉知幾說,門裏全是假話。“上置碑文,毛屠命名,誤引他國,據為己有。”[10]袁氏在陳縣。杜稱之為。北宋宋齊說唐人喜歡,“李說隴西出,劉說彭城出”[11]。南宋的也說,唐朝的人“推姓多在壹縣”叫王姓,如、天水趙等。世人為俗所惑,不分本族源流,捧著唐朝推進的姓氏,以為所作所為是自掏腰包,謗屬明明在書上”[12]。大量事實表明,縣令遺風在我國存留已久,這顯然不能作為士族興盛的證據。
皇族難嫁四姓[13],證明了晚唐貴族勢力依然強大不可靠。事實上,自初唐以來,許多新興文人都與四姓通婚,唐睿宗、玄宗、肅宗、德宗、順宗、玄宗的女兒都嫁給了崔氏和呂氏子。公主出嫁,其他老家族的孩子就多了。社會現象很復雜。自唐高宗以來,公主出嫁時,都是“受貴家尊敬”[14],卻要姑姑祭奠。公主死了,丈夫服喪三年[15]。類似的情況自然會引起舊士族的強烈反感。此外,唐力政府已經宣布這四個姓氏為禁止結婚的家族。她們因為政治上的沒落和社會生活中長期的積怨,再加上公主依仗皇權羞辱姑姑和丈夫的種種行徑,不願意嫁給王室也就不足為奇了。
那麽,我們該如何看待晚唐舊人的實力?我認為正確認識衣冠楚楚的住戶的外貌是解決這壹難題的關鍵。衣戶正式取代了士紳。成為宋代官家的前身。
眾所周知,士紳在其鼎盛時期享有法律上的免役特權。隨著它的衰落,豁免權消失了。自初唐以來,只有五品以上的高官才依法免除家業。當然,這些人有壹部分是出身於舊士紳,但更多的人不是。有的家族幾代都是高官或宰相,卻不在士紳之列。在唐朝前後的三百年間,沒有壹個新來的人的姓氏被社會認定為貴族家庭,這與兩晉南北朝時壹些姓氏經常上升到士紳階層的情況大相徑庭。士紳的抑郁真的很明顯。
當然,老士紳的姓氏在唐代並沒有消失,他們的社會地位和影響力還是相當強大的。即使經過了唐末農民軍的掃蕩,五代十國時期以及趙宋統壹南北之後,我們也不難發現,自南北朝以來,不少士紳地主的後代在宋代(尤其是北宋)並沒有消亡。宗申年間,王存在《元豐九域誌》中沒有列出郡姓。上表這本書出版時,特別註明“宗族出櫃”已是“天下第壹”。說明姓氏的衰落經歷了壹個漫長的過程,不能認為在晚唐社會大亂之後就不復存在了。
士族長期崇尚經學,有文化素養。在他們失去政治和經濟特權後,他們被迫參加科舉考試。趙德裕自稱祖父在玄宗天寶末年,沒有其他途徑入仕,所以參加了進士,試圖步入仕途。事實上,武則天上臺以來,河南的、鄭綏初,河北的崔日報、崔勉、崔龍,關中的魏謙和,這些老宗族的子弟都已經參加了進士考試。只是在天寶之後,舊族子弟晉升進士的人數有所增加。自德宗鎮遠。宰相多為翰林學士,翰林多為進士出身。人們註意到,繼德宗之後,楊帆《呂氏》中有116位學者,崔氏這壹舊宗也有類似的現象。這種情況,與其說是士族的強大影響,不如說是舊族子弟采取的應變措施。
隋唐時期建立的科舉制度最受關註。時事策略與詩賦。不是老士紳地主的子女所熟悉的普通禮儀。他們無法順利進步,只好利用家族傳下來的舊文化,隨時獵取功名。於是,他們和庶民地主的子弟傾向於同時參加進士考試,史學界通常稱之為士庶合流。
唐武宗的聖旨宣稱所有的進士和被稱為衣冠戶的人都享有輕免賦稅的特權[16]。成為壹名學者是莫大的榮幸。必須註意的是,會昌聖旨明確規定真假衣戶的界限,只是在社會上有很多假衣戶被免除服役的情況下,法律不允許以假亂真。可見衣戶其實早在這之前就存在了。
衣冠楚楚的人不註重每個人的家世,只看他是不是進士中的第壹名。所以,兩個人都是衣冠楚楚的人,他們原本不同家庭背景的界限已經消失了。形成了新的地主階級。我們決不能得出這樣的結論:有些富戶是舊士紳地主的子女,或者富戶的存在反映了士紳地主的強大實力。
在地主階級專政的時代,封建政權要不斷從地主階級中提拔統治人才,並給予他們壹定的特權。科舉的選人適應了庶民地主日益壯大的社會需要,以及那些中了進士的衣冠楚楚的戶。不管他們原本的家庭背景如何,“只要不壞不壞,就無所畏懼。”【17】即使是在晚唐五代十國的混亂時期,衣冠楚楚的住戶依然合法存在。宋遠祖張綱在南唐時,“嘗衣冠戶攜書(指唐朝)而不用當兵。”說明十國江淮以南也有衣冠楚楚的人家。宋釗建國五六十年後。隨著科舉制度的發展,每年進入科舉制度的人數翻了壹番。在宋真宗,衣冠戶的名稱在史書中仍有記載[19],仁宗[20]後正式改為官戶(積官戶)。因此,宋初編纂的《刑法典》中提到的官戶,仍然沿襲了唐代奴婢、母狗的性質。顯然,唐末舊士紳消失,宋初新官戶出現,很難讓唐宋時期的改良派信服。
二,唐代三部曲與佃農
要說唐朝是農奴制時代,就要明確壹點,廣大的農業勞動者被束縛在地主的土地上耕種,他們的後代是世襲的,可以買賣,但不能隨意宰殺。
《布曲》中佃農生產制度的支持者認為,布曲和佃農是典型的農奴。其實唐代的布曲和佃戶的身份是不壹樣的,兩者有很大的區別。他們是不是農奴,需要壹壹考證。
唐朝三部曲的定性資料記載在《唐律》中,說明原則上三部曲由奴婢放出,歸私人所有,拴在領主的母狗(家仆)身上。它們不像奴婢壹樣是主人的財富,卻可以被主人變相買賣。主人強奸妻女是無罪的,他們可以隨意把女賓和奴婢當小妾。另壹方面,樂部背叛主,即使國家大赦,也不允許赦免原著。只有當主公密謀謀反,顛覆國家政權時,才允許部將告訴主公。這些都說明三部曲與它的主人有著強烈的人格從屬關系。但是,沒有跡象表明三部曲和農業生產之間有特定的聯系。
初唐時期,三部曲與土地沒有任何聯系,更談不上與土地上的耕作捆綁在壹起,無論是根據法律的相關記載,還是西周的出土文獻,甚至是其他史書的記載。他們既然沒有參加農業生產,自然不能說是農奴。史書常被稱為“蔔曲”、“奴婢”,壹般用於家務。即使有些蔔曲參加了農業生產,但從整體上來說,也很難說是依附農民,只能說是合法的封建依附者。中唐以後,曲數更是減少。
對了,當時社會上也有被視為資產的奴婢。其中壹部分用於農業生產,但不能稱為農奴。況且,奴婢用於農業生產在整個社會中所占的比例非常小。社會歷史的發展很不平衡。除了被奴役的奴婢,部分奴婢在中唐以後出現分化,產生雇傭現象,甚至開始出現依附性強的人力和女使臣。北宋中期以後,人力資源和女使臣的數量都有了很大的發展。這樣的壹群人也不是農奴。
唐朝所謂的部分佃農是農奴嗎?答案也是否定的。
魏晉南北朝時期就不用說了,有類似農奴的合法農民。他們父子壹脈相承,地位卑微,必須先解脫,才能為善。這種田可在唐朝已經不存在了。
《唐律》卷二十七說,自唐初以來,官私田租已相當普遍。官地通常包括分工田、公田、驛田、荒地等。租客作者是“人”(人),不是卑微的仆人。史稱知田“亦借民,種至秋冬。”【21】開元十九年(731),西周出土,公益田、知田,文秘,“不能克制民食”。可見,租官田的是“民”,是“民”。私人土地出租也是壹種“租佃”。天寶十壹年(752),趙雲曰:“諸侯之家”,廣設莊田,“不可攔客,讓客分食。”[22]說明出租私有土地的是農村家庭和顧客,他們都是良民。
安史之亂後,代宗下旨,凡在各地居住壹年以上的客,“以耕桑買田者,不問住莊尹之家,自造房屋”,[23]全部以當地戶籍編戶,收稅役較當地居民(土著戶)減半。住在莊胤家的顧客還是老百姓。後來竇魯閣說,他在兗州雖有兩三個莊子,但已被民租多年,他曾“在田裏殺過人”[24],這都說明佃戶還是民。
在封建社會,地主大量占用土地剝削無地農民,這在中外歷史上都是絕無僅有的。在中國,不僅是唐朝,漢魏六朝也不存在像西方中世紀那樣的農奴制。唐代的佃農與以前的佃農有更大的不同。
1.唐代的佃農(包括半自耕農和半佃農)都不是賤口,名義上與庶民地主享有的義務和權利是壹致的。以前田可只重視地主家,是合法的賤嘴。這壹巨大變化與隋唐士族的地位密切相關。從隋代作為佃農的流動客到中唐時期客佃制的廣泛發展,標誌著士紳階層的衰落和徹底崩潰。
第二,唐政府對地主的佃戶數量沒有任何限制,但過去對田客數量有具體的限制和等級。
3.自唐睿宗和玄宗以來,政府公開允許各地按照自己家鄉的原始習俗發展租佃關系。這是壹項前所未有的舉措,反映出租賃已經自發地在全國盛行。所以玄宗天寶稱之為“遠近皆有之,久而不衰。”租佃方式的不同,充分反映了幅員遼闊的各地經濟發展的不平衡。
唐五代兩稅法時期,朝廷不再限制土地兼並,土地集中的原因更加加劇。晚唐時,揭露民有“奪權”“減民為客”等五種行程[25],可見不少佃農都是破產的農民。
佛教和道教在唐代盛行,寺廟占有大量田地,通常由僧人和居士租用。即農人從事農耕,西周出土文獻中的“佃農”當然包括佃農。江南坦洲同慶寺,“僧多面廣,佃戶不過十戶”,詩人戚跡就是佃戶胡適子[26]。可見,寺廟和世俗地主壹樣,往往是為窮人出租土地,而不是過去那種只註重家庭地位的卑微的田客。
吐蕃占領河西期間,敦煌出現了壹批寺戶。這些人與北魏“滿城風雨”的寺戶,看不到任何傳承和演變的痕跡。[27]敦煌寺戶因缺少牛糧種子,向寺內相關負責人借麥。他們的地位是世襲的,地位低,但有自己的經濟。[28]當時吐蕃還處於奴隸制時代,敦煌寺院戶很可能是其勢力進入河西後漢藏文化合流的產物,並不是奴隸。張壹超收復瓜、沙等地後,新出現的常住人口的地位相對於廟戶有所提高。江南朗州桃源觀,“山中有景,疆中有戶”,天寶中選近30戶,“免租,永掃。”[29]像這樣的寺廟朝拜者,不是直隸寺的農業勞動者。
都說唐朝是農奴制,宋朝是租佃制。其主要依據不僅僅是歌和佃戶,還有魯直所說的:“窮人居無定所,恃強而奢,以為私,借其糧,租其田,租其屋,常年服侍,無壹日休,失其假日,常患不足。”[30]如果說這裏描述的佃農是農奴的話,那麽北宋的蘇洵也總結說,有許多富戶,“招募流民單獨耕田,鞭笞驅趕為奴。”[31]蘇軾也說:富家“是佃戶,有仆役。”[32]被視為“奴隸”和“家奴”的佃農與被魯直稱為“私有”的佃農有什麽根本區別?
說宋朝是契約租佃制,唐朝是農奴制,也是沒有道理的。早在漢代,中原地區就有了契約租佃,在混亂的十六國時期也沒有停止。[34]現在發現了大量的唐初西周的租佃契約,敦煌出土了晚唐的租佃契約。怎麽能否認唐代契約租佃的存在呢?宋太平興國七年(982年)十二月,詔書號召民眾在道路所在的空地上租種。“明確合同,借糧,及時播種,按合同分收成。”[35]這是最早記載趙宋時期提到的租佃契約。但有更多的租佃關系沒有明示有合同,所以不能否認合同的存在。唐力多次頒布詔令,按鄉原例出租荒田,趙宋時期也是如此。建言二年五月(1128),曲舍河北、陜西、路被陸戶廢棄,人住佃戶。“縣裏衡量牛糧的種子和技藝,按鄉原例,或四六或三七平分。”[36]合租原則上是以契約為基礎的。
唐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輕便的曲軸犁開始取代笨重的長軸犁。雖然全國各地生產發展不平衡,但沒有南北之分,所有的家庭和人民,包括半自耕農和半佃農,原則上都不允許自由流動。許多破產的農民經常不顧禁令逃跑。過去逃亡的壹般規律是安身立命為民,從事農業。自玄宗開元納入客戶,客戶就正式合法存在了。人們樂於引用宋仁宗天盛世,針對江淮、浙江、鏡湖、福建、廣南壹帶的田可不能隨意遷移的情況,規定“即日起,客不取主人的理由而遷移,必須每天收割田地,商量如何生活,互相照顧。”[37]用來表示宋代佃農有遷徙自由,與唐代農奴制佃農固定在土地上不同。我們認為唐代顧客的含義與宋代不同,但無疑大部分是佃農。唐朝沒有關於客戶隨意遷移的信息,也沒有不允許遷移的記錄。即使在宋代,上述聖旨也只能說明江淮以南的自由遷徙,在華北廣大地區並沒有明確的描述。作為國家編輯,唐代的佃農大概很難隨意遷出,地主和國家法律的壓力也不容易讓他們遷出。
封建時代的工人關心的是擁有土地的各種類型的地主。肯定有不同程度的人身依附。唐宋時期的佃戶也不例外。這並不是要把唐宋之間的租佃關系固化、等同起來,但可以肯定的是,唐宋之間的佃農並不是農奴和自由佃農的區別。即使在唐宋時期,由於疆域遼闊,不同地區甚至同壹地區內部的情況也大相徑庭。總的來說,初唐的廣大農民擁有較多的耕地。中唐以後,破產農民轉為佃農的人數大大增加。唐宋時期,仍有少數人使用奴隸耕種。即使佃農打工,各地情況也千差萬別。唐宋時期,川陜的客戶是世代相傳的,不能隨意轉讓,甚至不能隨田地買賣。顧客死後,妻子不能隨意再婚,子女的婚姻也經常被主人阻撓。這些都反映了租佃制度發展的不平衡。之後。元代有佃農陪田,明清許多地區有佃仆制,也說明強調宋代佃農在經濟關系上如何自由甚至平等是不妥當的。
總之,唐宋改良派認為唐宋時期地主階級和農民階級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在我看來,不如中唐變法論那樣有力,因為舊貴族地主退出歷史舞臺,衣冠楚楚的戶的出現,反映了地主階級上層的重大變化。至於地主階級,均田制崩潰後,平民地主的數量顯著增加,唐宋時期有所融合。至於農民階級,廣大人民是貧窮的,破產的。也是到了唐朝中期,才逐漸成為佃戶。工匠服務。也是從唐初的役制逐漸演變到中唐以後日益廣泛的役聘制(也有現役役制)。社會底層的奴婢也在中唐時期開始被雇傭。在後來的歷史發展中,到了北宋,官戶取代了衣冠楚楚的戶,佃農戶廣泛取代了唐朝的對稱戶。北宋中期以後,農業和手工業的就業更加普遍。當然這些也是變化,但唐宋時期並不是階級關系大變動的時期。在階級關系之外,如官兵制和均田制的破壞,租佃制演變為兩稅法,募兵制的全面確立,官制的盛行,科舉制度逐漸成為民官的主要途徑等等,所有的重大變革都發生在唐中期。盡管唐宋時期繼續出現了壹些新的變化,但其性質並不像中唐時期那樣深刻和顯著。
原載於中國唐史學會,三秦出版社,1989,Xi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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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論韓愈》。在《金明博物館手稿》第296頁。
[2]《全唐雯》卷二三六劉崇《請修族譜表》。
[3]《新唐書》卷199《劉崇傳》。
[4]《舊唐書》卷八十二《許傳》。
[5]見《全堂文》卷三三七。體積分別為428。
[6]《全唐雯》卷七九○鄭勛《仇士良與墓碑》。
[7]《全唐雯》卷八八五徐鉉《周公墓誌銘(汀溝)》。
[8]《歐陽文忠公文集》(卷17)《歐陽譜》序;賈(卷13)譜序。
[9]《王林川集》卷七《徐氏詩話》。見《宋史》卷二九九《徐苑傳》。
[10]史通卷五李逸。
[11]《新唐書》(卷95)贊美高建。
【12】雲麓滿鈔,卷三。見《十駕、覓食、飼養新記錄》卷12,縣望。
[13]新唐書卷172杜仲禮傳。
[14]《書屋元規》卷五十九《興教花》。
[15]舊唐書(147)杜鵑傳。
[16]《文苑華英》卷四二九《會昌五年正月初三大赦南郊》。
[17]《文苑華英》卷669楊逵《宮闕上臺後》。
[18](宋)張綱《華陽集》卷三十三《祖誥題》。據《宋史》(卷390)《張綱傳》所載,大綱是宋之交的壹個人。
[19]《續資治通鑒》(卷95)韋辛禧四年正月(1020)。
[20]《宋史》卷三七七《王耀傳》。見汪曾祺《宋代官戶》。《宋史研究論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
[21]《通典》卷三十五《官方、專業領域與公共領域》。
[22]《書屋元規》卷四九五《天誌》。
[23]《唐·姚輝》卷八十五《記述》。
[24]《老五代蟲》卷六十七《鬥祿閣列傳》。
[25]《全唐雯》卷八○四劉《直諫書》。
[26]《五代史補》卷二《僧戚跡》,“才”疑似壹字。
[27]《舒威》卷114《史記》。
[28]見《敦煌資料》,第388集1,第885頁。
[29]《全唐書》(卷761)是壹本名為《桃園觀路基界》的書。
[30]《魯·文集》卷二十二“壹切賦稅都付給關心人民的人”。
[31]賈卷六《天誌》。
[32]《東坡奏折》卷二《阿貝爾·塔馬塔募捐服務表》(元豐八年十二月)。
[33]《漢書》卷二十九《溝閻誌》。
[34]吐魯番出土文書,卷1,頁103和105。參見《新疆幾件出土文書反映的十六國時期胡如雷的租賃契約關系》,《文物》第6期,1978。
[35]《宋瑤惠編食》63 162《農田雜記》。
[36]《宋瑤會稽食稿》第69-46頁“逸”。
[37]《宋瑤會稽食稿》1卷24期《農田雜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