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圖書館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將設計方案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壹)市、區(縣)圖書館的設計方案應報市文化局備案;
(二)街道(鄉鎮)圖書館的設計方案應當報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建築面積)
區(縣)圖書館建築面積應達到5000平方米以上;街道(鄉鎮)圖書館建築面積應達到100平方米。
市圖書館的建築面積要求由市文化局另行制定。
第九條(閱讀座位)
區(縣)圖書館總閱覽座位數與本區(縣)街道(鄉鎮)圖書館總閱覽座位數之和應達到本區(縣)總人口的2‰。
區(縣)圖書館的閱讀座位應達到500個以上;街道(鄉鎮)圖書館的閱讀座位應達到50個以上。
第十條(布局要求)
公共圖書館分為閱覽室、藏書室、辦公室和其他房間。
公共圖書館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開設圖書、報紙、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閱覽室。
第十壹條(設立登記)
市和區(縣)圖書館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到市文化局辦理登記手續;街道(鄉鎮)圖書館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到區(縣)文化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12條(改變對使用公共圖書館的限制)
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和藏書倉庫必須嚴格管理和保護,不得隨意占用。確需占用公共圖書館閱覽室或者館藏倉庫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壹)市、區(縣)圖書館向市文化局提出申請,市文化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二)街道(鄉鎮)圖書館向區(縣)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區(縣)文化行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15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禁止在公共圖書館設立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
第13條(終止和修改)
公共圖書館的合並、分立、撤銷或者變更館址、名稱,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程序向文化行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經批準合並、分立、撤銷或者變更館址、名稱的公共圖書館,應當自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程序向文化行政部門辦理合並、分立、撤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