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成語大全網 - 古籍善本 - 第二章上海市公共圖書館管理辦法的制定

第二章上海市公共圖書館管理辦法的制定

第七條(設計方案審查)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圖書館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將設計方案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壹)市、區(縣)圖書館的設計方案應報市文化局備案;

(二)街道(鄉鎮)圖書館的設計方案應當報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建築面積)

區(縣)圖書館建築面積應達到5000平方米以上;街道(鄉鎮)圖書館建築面積應達到100平方米。

市圖書館的建築面積要求由市文化局另行制定。

第九條(閱讀座位)

區(縣)圖書館總閱覽座位數與本區(縣)街道(鄉鎮)圖書館總閱覽座位數之和應達到本區(縣)總人口的2‰。

區(縣)圖書館的閱讀座位應達到500個以上;街道(鄉鎮)圖書館的閱讀座位應達到50個以上。

第十條(布局要求)

公共圖書館分為閱覽室、藏書室、辦公室和其他房間。

公共圖書館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開設圖書、報紙、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閱覽室。

第十壹條(設立登記)

市和區(縣)圖書館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到市文化局辦理登記手續;街道(鄉鎮)圖書館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到區(縣)文化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12條(改變對使用公共圖書館的限制)

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和藏書倉庫必須嚴格管理和保護,不得隨意占用。確需占用公共圖書館閱覽室或者館藏倉庫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壹)市、區(縣)圖書館向市文化局提出申請,市文化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二)街道(鄉鎮)圖書館向區(縣)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區(縣)文化行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15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禁止在公共圖書館設立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

第13條(終止和修改)

公共圖書館的合並、分立、撤銷或者變更館址、名稱,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程序向文化行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經批準合並、分立、撤銷或者變更館址、名稱的公共圖書館,應當自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程序向文化行政部門辦理合並、分立、撤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