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70歲以上老人可以申請農村宅基地。農村宅基地的授予條件如下:
1.申請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因基礎設施和鄉村建設規劃用地搬遷、拆遷,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3、原房屋破舊,宅基地面積小於法定面積,需要改建或者擴建的;
4、多子女家庭,子女已到婚齡,確需分房的;
5.原有宅基地存在地質滑坡、泥石流隱患。
符合相關條件就可以申請建房,和年齡無關。自建房又稱獨棟房、獨戶房、獨戶房,是指單位和個人擁有自己的土地,自行組織並租用他人進行建設的房屋和建築物。自建房是傳統建築方式的主流,尤其是在我國農村,農村居民幾乎都是通過自建房來滿足自己的居住需求。不能在城市規劃區外,建設用地範圍內建房。
農村居民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宅基地建房。能利用劣質地的不得占用良田,能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使用國有土地的必須辦理出讓手續。
二、農民申請宅基地的審批程序如下:
1、農村村民建住宅,先向集體經濟組織或城管部門提出申請;
2、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申請建房戶在醒目位置張榜公示;
3、國土資源管理辦公室和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考察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
4、公告期滿無異議後,將符合條件的“壹戶壹基地”用戶按照鄉鎮人民政府審批的規定,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5.宅基地審批後,國土所、鎮社會事務辦到實地進行宅基地審批,發放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6、村民建房完成後,國土資源要實地檢查是否按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對符合要求的建房戶發放集體土地使用證。
7、村民憑土地使用證和規劃許可證申請房屋所有權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壹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上宅。
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戶長。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改善農村村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捐贈房屋後,再次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積極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村鎮建設用地管理條例
第三條村內個人建房和公社企事業單位的建設用地,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申請、審批手續。任何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土地建房,不得超越權限或者利用職權擅自批準建設用地。第四條村鎮建設是社會主義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區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和管理,區政府要成立土地管理職能部門。每個公社應成立壹個由人民代表參加的公社隊建房用地管理委員會,並確定若幹管理人員,每個生產大隊應成立壹個管理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