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商都是受法律引導的。中央戶部會把茶葉介紹到產茶縣去銷售。商人買茶的地方,會去官報,在賣茶的地方賣,會出錢,會從茶商那裏買茶賣到國外。每100斤茶葉,少壹個就叫異常零,另發壹個茶葉,允許60斤茶葉。根據茶葉種植區的遠近,官方會規定時限。批準後按例檢查,剪去引線和邊角,不允許有其他夾帶放行。茶和引用將攜手並進。有茶無引,則超量攜帶,以私茶論處,多人被捕。茶園戶把茶葉賣給沒有理由的商家,追原價不算官方。將茶葉運到銷售地的商人必須向稅務部門繳納三十分之壹的營業稅。買茶後,將原報價提交當地縣官司,送原批檢處和匯付處註銷。逾期不交報價的,批檢處每季度會查出商家地址,根據檢驗部門提出的問題,將報價和報價數量移送當地檢驗處收回,交送部門註銷。對於四川的商品茶,政府還根據銷售對象和範圍的不同,以及茶葉的品質、制作方法和傳統的供銷關系,將茶葉引種分為邊引種和肚引種。在甘孜、阿壩、果洛、青海、西藏等藏區開展了邊境引進營銷,在內地開展了腹部引進營銷,形成了將川茶引進岸上的“兩面壹腹”體系。
儲官茶換馬是明代茶法的重點。“國家重視馬政,所以茶法嚴明”,設立茶馬司負責。政府先後設立了周琴(後遷至西寧)、賀州(今甘肅臨夏)、周濤(今甘肅臨潭)、莊浪(今甘肅水登)、周敏(今甘肅岷縣)、永寧(今四川敘永)、雅州刁門(今四川天全縣)茶馬部,以西寧、賀州、周濤、刁門茶馬部為主。政府對西北和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的茶葉走私采取嚴格的防範措施,並定期派官員檢查關口,以捕捉私人茶葉。私茶退場和關口失察都要嚴懲。洪武三十年(1397),壹個姓徐的倫甌陽,從陜西運私茶到賀州,被判死刑,茶貨沒收。直到明朝世宗年間,私茶罪才減少,以充軍告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