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管理,傳承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遺產,制定本條例。
2.本條例適用於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申報、審批、規劃和保護。
3.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的原則,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
4.國家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提供必要的財政支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安排保護經費,並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參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
5.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6.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簡介
它是以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協調保護與建設發展,確定保護原則、內容和重點,劃定保護範圍,提出保護措施為主要內容的城市規劃專項規劃設計。在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規劃中,舊城所有歷史分區的歷史環境保護、舊城改造和新建築建設,始終存在著矛盾和統壹的問題。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