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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再就業規定

退休再就業是指用人單位中的員工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從用人單位退休,然後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其他用人單位簽訂合同,作為人力資源繼續存在的行為或狀態。退休和再就業相關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再就業時,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就業期間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保健、勞動保險待遇等權利義務。就業協議可以規定工作內容、報酬、醫療保健、勞動保護等權利和義務。退休人員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履行義務。聘用協議中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協商解決。

壹、退休條件:

1,男60周歲以上,女50周歲以上,連續工齡10年以上;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10年。這壹規定也適用於與工人同等工作條件的基層幹部;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10年;

二、退休手續:

1.申請人申報退休應準備身份證、戶口簿、照片及相關材料;

2、申請人向單位申報,存在企業的向企業申報,失業人員向轄區就業局申報;

3、企業、就業局向當地社團部門申報;

4.資格審核通過後,檔案轉入當地社保局,由社保局負責核定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 *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勞動合同終止。因此,雙方關系不屬於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由雙方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