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證分類:
1.原始憑證:原始憑證是指經濟業務發生時記錄的原始憑證,如出差的車票等,可分為自制原始憑證和國外原始憑證;
2.記賬憑證:記賬憑證是指企業財務人員在對原始憑證進行分類記錄時填制的憑證。根據經濟業務的不同,可分為特種記賬憑證和普通記賬憑證兩種,根據會計科目的不同,還可分為復式記賬憑證和單式記賬憑證。
會計憑證要填什麽?
(1)原始憑證名稱;
(2)日期和名稱編號;
(3)填制憑證的單位或人員名稱;
(4)外部憑證必須具有接收憑證的實體的名稱;
(五)經濟業務內容概要;
(6)經濟業務的設計數量、計量單位、單價和金額;
(7)經辦業務部門或人員簽名。
壹般如何裝訂會計憑證:
1.剪下憑證的封面和封底,分別貼在憑證的正面和背面,然後在封面的上角貼上壹張同樣質地的紙,做成護角。
2.在憑證左上角畫壹個邊長5 cm的等腰三角形,用夾子夾住,用裝訂機在底線上均勻打兩個孔。
3.待晾幹後,在憑證背面寫上“年、月、卷* * *卷”字樣。裝訂機簽署或密封裝訂線密封。現金憑證、銀行憑證和轉賬憑證要按順序編號,每月從零開始編壹次序號。如果公司的憑證很少,可以全年順序編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2017修訂)
第十四條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
辦理本法第十條所列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並及時報送會計機構。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審核原始憑證,有權拒絕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應當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予以退回,並要求更正和補充。
原始憑證記載的所有內容不得塗改;原始憑證如有錯誤,應由簽發單位重新開證或更正,更正處應加蓋簽發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由簽發單位重新開證,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會計憑證應根據經審核的原始憑證及相關資料編制。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第十壹條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結束後,可以由本單位的會計管理機構暫時保管壹年,然後移交給本單位的檔案管理機構保管。因工作需要確需延期移交的,應當經本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批準。
單位會計管理機構對會計檔案的臨時保存期限不得超過三年。會計檔案臨時保管期間,保管應符合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出納人員不得掌管會計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