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也就是說,除了附條件、附期限、附批準的合同,壹般合同都是即時生效的。在合同成立的四個壹般要件中,沒有規定書面合同的份數。同時,該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訂立合同。”顯然,不存在口頭或其他形式合同的份數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