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版權是隨著數字出版的出現而出現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 WCT)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 WPPT)明確規定,《伯爾尼公約》第九條規定的復制權及其允許的例外完全適用於作品的數字使用。美國《數字千年著作權法》1998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01也有類似規定。這意味著數字化是對傳統作品的復制行為,不構成新作品,傳統作品的作者仍然享有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
那麽,在互聯網環境下,數字版權保護就是如何保護作者的數字作品的版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通過復制、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修改、翻譯、註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以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並獲得報酬的權利。因此,任何人對他人作品進行數字化處理,都應獲得原作者及相關權利人的授權或許可後方可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