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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護文物的“四有”是什麽?

在1961國務院發布的《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中,明確規定了如何愛護文物保護單位是1。需要劃定必要的保護範圍。2。做標誌和解釋。3。建立科學的記錄檔案很有必要。4。應當有專人或者專門機構負責日常具體保護管理工作。這四項工作被文物工作者稱為“四有”。如果壹個古建築和其他文物保護單位真正做到了“四有”,徹底完成了這四項任務,這個古建築就可以認為保存得很好。